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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照、傳家寶被損毀怎么辦?民法典擬規定可請求精神索賠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消息,故意撕毀對方沒有底片、珍藏了數十年的結婚照,該如何賠償?毀壞了對方傳了幾代人的傳家寶,該如何賠償?類似這樣貌似“誰也說不清”的民事糾紛,今后或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27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侵權責任編草案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這一新增的規定,是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是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說:“這樣規定明確告訴大家,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比如損毀了他人的結婚紀念照、弄丟了他人的祖傳物品,不是說按照那個物品本身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就可以了,而是還要對因此給物主造成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自然人精神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解釋,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遭受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時,物品所有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2006年,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在辦理出國游時,將一名游客印有其嬰兒時期腳印的證件弄丟,游客要求該公司賠償精神損害費。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考慮到游客出生證中的嬰兒足印具有特定紀念意義,旅游公司應就造成該物品永久性的滅失,酌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判賠400元。
2014年,在福建工作的林某交付快遞公司托運的畢業證書被弄丟,于是向快遞公司索賠。但快遞公司只答應按照行業標準賠償,即未經保價的快件如發生遺失,最高只能賠付郵費的3倍賠付36元,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畢業證書是林某就學經歷的記載和證明,對林某來說具有特定的紀念意義,可以認定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依據相關規定,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郵資損失12元。
此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擬將最高法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范圍越來越廣,說明我國法律開始越來越多地從注重物質的保護拓展到對精神權益、人格權益的保護,這正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體現。”孟強說。
(原題為《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將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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