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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歸來:商人被控合同詐騙遭羈押四年,法院認為系借貸糾紛
4年4個月,1579天,這是唐其文被羈押的時間。2023年6月1日,唐其文被宣判無罪,走出了天津市武清區看守所。

法院判決書(尾頁)。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出來后我很高興,也是百感交集。”7月10日,55歲的唐其文告訴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日前他已從江蘇老家返回深圳經營自己的公司。對于涉案的經濟糾紛,他表示將與對方協商解決。此外,他已委托律師,準備向天津市武清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唐其文此前被指控涉嫌合同詐騙罪,涉案金額1500萬元。2019年2月,他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半年后被武清區檢察院起訴。武清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的《投資合作協議》實為借款合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唐其文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無罪判決。
是投資騙局還是借貸糾紛?警方介入后羈押“嫌犯”
唐其文是江蘇省江陰人,上世紀九十年代起在深圳做生意。他被指控合同詐騙,與一份《投資合作協議》有關。
唐其文2014年創立深圳前海世紀同創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同創公司”)。2017年3月,股權轉讓后,商人李某獲得世紀同創公司40%的股權,唐其文仍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2017年8月初,唐其文和李某商議購買深圳市龍崗區一房產項目的商鋪。據判決書記載,當年8月9日,雙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同意以世紀同創公司為主體收購16個商鋪,甲方(唐其文一方)出資3300萬元占股60%,乙方(李某)出資1500萬元占股40%。雙方約定的權利及義務包括: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1500萬元投資款;甲方在收款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16個商鋪過戶到世紀同創公司名下,并在8月25日前返還乙方300萬元、在30-40個工作日內返還乙方1200萬元。雙方的利潤分配形式為:商鋪完成改造并銷售完畢后,按甲方60%、乙方40%分配利潤。
簽訂協議后,李某分兩筆共轉賬1500萬元至世紀同創公司賬戶(其中300萬元從天津轉出)。此后,唐其文安排出納將1500萬元分多筆轉入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賬戶。
2017年10月,李某多次要求唐其文還款。月底,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經雙方充分協商,決定終止此前的投資協議,乙方在半個月內歸還甲方(李某)投資款及借款1640萬元;乙方將其持有的某產業園城市更新項目的權益做擔保,以實施該項目的主體公司股權做質押。
據判決書記載,唐其文未按還款協議的約定還錢,李某向唐其文催要錢款未果,多次給其打電話未接聽。2018年6月,李某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報案。當年7月武清警方立案偵查,并于2019年1月將唐其文上網追逃。
2019年2月3日,唐其文在深圳被民警帶走。當日他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10日后被逮捕,羈押在天津市武清區看守所。
2019年9月,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唐其文犯合同詐騙罪,向武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進入審理階段后,此案經歷了多次延期審理和延長審限。
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2020年4月,公訴機關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先后兩次建議延期審理獲合議庭同意。恢復審理后,經報請天津第一中院批準,本案延長審限三個月;經六次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分別六次延長審限三個月。此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該案曾先后三次中止審理。
“每次開庭說到證據不足,他們就補充證據。”唐其文的辯護律師吳丹紅說,“這個案件報延六次,非常罕見了。”
法院宣判無罪:不能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
經過補充偵查后,唐其文仍被檢方指控犯合同詐騙罪。
天津市武清區檢察院指控稱,唐其文通過投資協議等方式,收到被害人李某1500萬元的投資款,后來他未將該款歸還李某,而是用于歸還個人及其公司債務等。
公訴機關認為,唐其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
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李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唐其文欺騙李某出資1500萬,后又將投資款項挪作他用,且不具有償還能力,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作為被告人的唐其文,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予以否認。他辯解稱:自己向李某借款1500萬元,原計劃用于購買16套商鋪,但后來因李某表示不再負責銷售,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將1500萬元借款用于其他事項;其行為是借款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吳丹紅認為,本案所涉《投資合作協議》應系民間借貸協議;本案屬民事糾紛,唐其文無刑法意義上的欺騙行為,亦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經過審理后,天津市武清區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證據,對此案進行了分析評判。
關于唐其文一方與李某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的性質問題,武清區法院認為,按照雙方約定的主要條款,李某能全額收回款項,不承擔風險,僅享有收益,“穩賺不賠”。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應認定雙方的約定“名為投資實為借款”,故本案所涉《投資合作協議》的性質應為借款合同。
關于唐其文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問題,武清區法院指出,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經濟糾紛的分界點,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唐其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根據其客觀行為來認定。
武清區法院認為,根據在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唐其文與李某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不足以證明李某系因唐其文虛構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后才轉賬1500萬元,不足以證明唐其文將1500萬元借款予以揮霍、用于違法活動等——不能因此證明其有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此外,唐其文簽訂合同后,有為了履約而質押股權的實際行為,“履約具有可期待性”。
因此,武清區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唐其文具有非法占有李某借款的故意,故不足以證明其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3年6月1日,武清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其文無罪。據辯護律師吳丹紅近日介紹,一審宣判后檢方沒有抗訴,該無罪判決已經生效。
6月1日,法官在武清區看守所向唐其文宣讀判決書后,被羈押了4年4個月的唐其文終于無罪釋放。兒子將他接回了江蘇老家,經過短暫休整后,他南下深圳,重返商界。
7月10日,唐其文告訴澎湃新聞,他將同李某協商解決1500萬借款的糾紛。此外,他已委托律師,準備向曾指控他犯合同詐騙罪的天津市武清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被羈押四年后,回歸社會的唐其文很快忙碌起來。公司這些年擱置的項目需要他來重啟,他目前只想低調做事。對于失去自由的四年,以及最終無罪的結果,他僅用四個字來總結:“百感交集!”
(澎湃新聞記者閆海龍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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