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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辭職做全職主婦,離婚能否獲補償?法院判丈夫補償十萬元
妻子放棄高薪工作全職照顧家庭,還幫助經商的丈夫處理公司事務,當婚姻走到末路,能否拿到離婚經濟補償?
7月5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最終判令男方向女方給付經濟補償10萬元。
上海長寧法院介紹,黃世和梅晗(均為化名)是大學同學,感情深厚,畢業后結婚成家。女兒出生后,夫妻倆更忙碌了。黃世從原單位辭職、下海經商,經常出差、應酬。梅晗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加班趕工也是家常便飯。兩人經過商量,梅晗回歸家庭,在家照顧老人孩子、打理家務,同時也能發揮專長,幫著丈夫黃世處理公司財務方面的事情。就這樣,夫妻兩人白手起家,家底逐漸殷實。
幾年后,他們因為離婚鬧上法庭。
黃世認為,這么多年自己在外辛苦打拼,家中的房子、公司、積蓄都是自己一樁樁生意談下來的,而梅晗只是在家里做家務、照顧老人孩子,對家庭沒有任何實質貢獻。
梅晗則表示,自己當初也是光鮮亮麗的都市麗人,工資收入遠高于黃世。她為了照顧老人孩子,讓黃世能夠沒有后顧之憂在外打拼,才選擇回歸家庭,這也是和黃世商量好的,怎么現在就變成自己對家庭沒有任何貢獻了呢。她要求黃世支付自己離婚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梅晗為了家庭和孩子放棄了自己的高薪工作,在家全職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打理家務,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協助黃世公司經營,符合要求給付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同時考慮到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濟條件等因素,判令黃世向梅晗給付經濟補償10萬元。
法官表示,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將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無償家務勞動中的利他行為,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均有受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負擔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尤其現實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
法官介紹,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其主要功能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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