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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產能”刑案8年未息:合理作為還是濫用職權?檢方兩次抗訴

朱衛國手持工信部淘汰落后產能政策復函,稱自己是正當履職。 本文圖片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這8年時間,對于湖南雙峰縣經信局原副局長朱衛國而言,顯得過于漫長。
2015年5月,朱衛國被指控在雙峰縣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為兩家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申報和驗收,隨后被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提起公訴。此外,雙峰縣永豐鎮原企業辦主任龍平均、涉案企業股東、中間人等4人也因涉嫌濫用職權、詐騙被同案起訴。
2018年,一審法院判決全案5人無罪。但檢方提起抗訴。二審發回重審后,法院以5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判決2人緩刑、3人免予刑事處罰。檢方再次抗訴,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該案爭議的核心事實是:被淘汰企業被指不符合“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的獎勵條件但獲得了獎勵資金,而在2015年被查時,“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的條件已于2014年被取消。被告人一方認為,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此時追訴已不合時宜,涉案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和重審判決書均引用了湖南省經信委的一份復函,該函文提到,“雙峰縣在工作中的類似做法,應視作合理作為”,“雙峰縣的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應予以肯定,在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和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上做出積極的貢獻。”
一邊是有關部門認為雙峰經信局“合理作為”,一邊是公訴機關的連連抗訴,要求重判。知情人士向澎湃新聞介紹,此案因爭議巨大,在司法程序中延宕8年而難有定論,婁底市多名人大代表連續數年在地方兩會上提出,希望司法機關充分考慮本案實際,盡快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待淘汰的落后產能,不斷調整的獎勵條件
涉案的兩家企業為雙峰縣潭豐錳業有限責任公司、洋荊鋅品廠,均位于雙峰縣永豐鎮。其中,潭豐錳業系雙峰縣招商引資項目,投入600多萬元建成后,因為當地村民擔心環境污染等進行阻工,而一直沒有正常開工生產。洋荊鋅品廠因生產經營不善,生產處于斷續的不正常狀態,2011年停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欠債外逃。
兩家“半死不活”的企業產能落后,反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分別于2011年、2012年被永豐鎮企業辦、縣經信局列入淘汰落后產能名單上報。
淘汰落后產能,是早在2005年國家出臺的一項政策。2010年2月,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中指出,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的重大舉措,是加快節能減排、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迫切需要。
在此前后,有關部門也出臺了系列淘汰落后產能及配套獎勵政策?!懊總€縣都有指標、任務,完成不了,‘一把手’都要被問責?!敝煨l國回憶說,當時,他是雙峰縣經信局副局長,分管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根據各級紅頭文件的工作職責分工,經信部門牽頭負責提出淘汰落后產能年度任務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告淘汰企業名單、落后工藝設備,確保淘汰到位等;而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和監管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
2011年4月20日,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下發《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180號】,對于獎勵資金支持淘汰的落后產能項目設置了一個重要條件:“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相關證據顯示,2011年5月11日,雙峰縣經信局收到省里轉來的上述文件。
“2011年2月將潭豐錳業列入淘汰落后產能計劃上報時,還沒有180號文,當時對于獎勵資金的規定,還是財政部于2007年12月發布的《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873號】,873號文并沒有設置‘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的條件,操作中,申報中央獎勵資金的企業只要符合當年度的淘汰方向即可?!敝煨l國表示,事實上,也不是申報了就有獎金批下來,省財政廳專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然后還有系列審批程序,比如,2011年,雙峰縣經信局經濟運行股匯總擬淘汰的16家企業中,他當時建議只將8家企業列入計劃上報,最終獲得獎勵的只有3家,其中,就包括潭豐錳業,其獲得86萬元。
據后續法院查明的事實,2011年被列入淘汰計劃后,潭豐錳業的申報材料中有虛假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而2013年4月洋荊鋅品廠申報時,因沒有提供“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的原始憑證,被確定為“存疑待查”。之后,洋荊鋅品廠股東胡松柏找到中間人王壽華幫忙,王壽華在2012年申報資料的基礎上偽造了洋荊鋅品廠的電費憑證等申報資料直接送至省財政廳。2014年1月27日,洋荊鋅品廠的申報被審批通過,獲得獎勵資金85.5萬元。
實際上,財政部在2012年下發的“關于當年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中,已將條件放寬,修改為“近年來處于生產狀態”;2014年,工信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報送2014年工業行業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目標計劃及申報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產業〔2014〕14號】中,再次對《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取消了“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這一條件,“以更好發揮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引導作用”。
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檢方兩次抗訴
產能落后的企業徹底關閉淘汰了,同時獲得了一些經濟補償,污染環境隱患及影響社會穩定因素消除,縣里淘汰落后產能的工作任務也完成了。這個看起來各方受益、皆大歡喜的工作,數年后,風云突變,相關人員被指控為濫用職權及詐騙犯罪。
2015年5月,朱衛國、雙峰縣永豐鎮企業辦主任龍平均與涉事企業股東肖文、胡松柏及王壽華被查;指控為:濫用職權,申報兩家不符合淘汰落后產能條件的企業,制作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資金。
關于該案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檢法意見不一致。朱衛國承認,工作中有瑕疵,但不屬于濫用職權,按照職能分工,淘汰落后產能獎金的申報、審核、撥付與監管,均系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與他的工作職責無關。企業股東也不承認詐騙,“企業實實在在關閉淘汰了,在申報的材料上雖然有部分虛假數據,但關鍵事實并沒有虛構,更沒有對核查人員隱瞞?!北热?,省財政廳委托的核查人員核查完潭豐錳業后,在簽字一欄寫道,“核查情況屬實,相關設備情況無法查證”;洋荊鋅品廠的核查登記冊上,企業多處如實填寫“企業法人負債外逃,相關原始依據無法提供”,并加蓋公章,這說明核查人員對于兩個企業的情況是清楚的,企業也沒有刻意隱瞞事實。

洋荊鋅品廠申報核查登記冊上,多處寫明“企業法人負債外逃,相關原始依據無法提供”。
在雙峰縣人民檢察院公訴此案3年后,2018年12月4日,雙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5名被告人均無罪。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文、胡松柏、王壽華不構成詐騙罪,朱衛國、龍平均等5名被告人均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雙峰縣法院認為,潭豐錳業、洋荊鋅品廠2011年、2013年申報淘汰落后產能時,確實不符合“近三年來須正常生產〞的政策條件,但2014年國家政策對淘汰落后產能的條件進行了調整,取消了“近三年來須正常生產”的要求,直至本案未審結之前,潭豐錳業、洋荊鋅品廠申報淘汰落后產能是符合新政策的,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不應認定被告人肖文、胡松柏、王壽華的行為是犯罪。雖然申報材料有部分不實,但關鍵事實(即廠子是真實、合法的)沒有虛構,肖文、胡松柏作為企業投資人,投資企業的資金遠比申報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要多,其以淘汰企業為代價申報獎勵資金,目的是響應國家政策號召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可以申報獎勵資金,但是否撥付、撥付額度全部由相關部門核準?,F相關機構撥付了兩筆資金,并未予以追究,說明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相關部門淘汰落后產能的目的,相關部門也正確執行了中央淘汰落后產能的政策。
針對朱衛國、龍平均是否觸犯濫用職權罪,雙峰法院認為,將潭豐錳業列入淘汰計劃上報時是2011年2月,財建【2011】180號文4月才下發,收到已是5月,朱衛國當時不可能知道180號文會將淘汰獎勵門檻提高到“近三年來必須正常生產”。在省核查組、省財政廳核查潭豐錳業時,財建180號文已下發,潭豐錳業在核查中的大多數條件都具備,但三年來確實未正常生產,在核查組的檢查表中,沒有經信系統的簽字欄,這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央獎勵資金的核查責任在財政系統而不在經信系統。省核查組根據實際情況從寬掌握,通過了潭豐錳業、荊洋鋅品廠的獎勵申報,不違背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行政理念。至2014年,工信廳聯產業【2014】4號文又將“近三年來必須正常生產”的條款取消,說明上級精神是盡快淘汰落后產能。
“淘汰落后產能早比晚好,快比慢強,經濟手段比行政手段更為妥當。”雙峰縣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潭豐錳業和洋荊鋅品廠提前淘汰是一種有益社會的行為,故而申報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朱衛國、龍平均的行為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由此,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朱衛國、龍平均、肖文、胡松柏、王壽華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不過,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了抗訴,認為一審判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認定兩企業申報淘汰落后產能符合新政策,系事實認定錯誤。又一年后,2019年12月,婁底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2021年4月2日,雙峰縣法院作出重審的一審判決,認定朱衛國、龍平均、肖文、王壽華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朱衛國、龍平均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均緩刑一年,肖文、王壽華免予刑事處罰(注:被告人胡松柏在審理期間死亡,終止審理)。法院同時認定,肖文等人不構成詐騙罪。
但在此次判決后,雙峰縣檢察院再次抗訴,認為判輕了,應以濫用職權罪、詐騙罪重判。
人大代表關切此案,湖南經信委:雙峰縣的做法應視作合理作為
案件爭議不息,對于歷年來淘汰落后產能職責分工及政策變化的把握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2016年7月7日,湖南省淘汰落后產能和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給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關于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程序的函》中明確,按照工作分工,由經信部門牽頭,負責提出淘汰落后產能年度目標任務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分解落實,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落后工藝設備等情況;對各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等工作。而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和監管,由財政部門牽頭。
2016年,雙峰縣經信局也曾向湖南省經信委發函請示相關政策把握問題。關于獎勵條件,湖南省經信委回復稱:國家在實施中央財政獎勵政策中,有一個調整和完善的過程,關于“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的獎勵條件(非申報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條件),在執行過程中,全國很多省市均有反映,認為難于操作,因為能連續三年正常生產的企業一般不會申請淘汰,申請淘汰計劃的大多數是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的企業。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全國各地對該條件的執行存在寬松不一的現象,國家也于2014年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雙峰縣在工作中的類似做法,應視作合理作為”。



湖南省經信委給雙峰縣經信局的回復,認為“雙峰縣在工作中的類似做法,應視作合理作為”。
湖南省經信委還認為,“雙峰縣的淘汰落后工作應予肯定,在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和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上做出積極的貢獻。”
湖南省經信委還提供了一份工信部于2015年8月10日給內蒙古自治區經信委“關于對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政策給予解釋”的復函。
在這份復函中,工信部產業政策司表示,停產并不意味落后產能已經淘汰,淘汰落后產能以拆除設備,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為標準。已停產的企業,只要落后生產線仍存在,主體設備未拆除,尚具備恢復生產的條件,按相關政策要求,可列入年度淘汰落后產能計劃。
一邊是政策不斷調整,有關部門認為雙峰經信局是“合理作為”;另一邊是公訴機關在法院先后判決全案無罪、緩刑與免予刑事處罰后連連抗訴,要追究濫用職權和詐騙兩罪并予以重判。
在婁底中院的二審中,辯護人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的觀點,明確了對刑法前置性規范的適用應堅持“從舊兼從輕”原則。
據婁底知情人士介紹,此案因爭議巨大,在司法程序中延宕8年而難有定論,也引起了當地干部群眾的廣泛關注,婁底市多名人大代表連續數年在地方“兩會”上提出,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本案實際情況,盡快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為實干者撐腰,為擔當者擔當,全力支持當地營造新時代干部職工積極干事創業的法治氛圍?!?/p>
申請淘汰企業的虛報行為是否詐騙?已有改判無罪案例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多年來,在淘汰落后產能行動中出現了為數不少的虛構項目、偽造申報材料的騙補類案件。為滿足“連續三年生產”的獎勵條件,不少企業虛報材料,此類案件是否以詐騙罪論處,各地尺度不一,檢察機關對未予認定詐騙犯罪提起抗訴的案例亦不在少數。
此前,多家媒體曾報道湖南祁東縣八旬老人李良毛,被控在淘汰落后產能中虛假申報涉嫌詐騙犯罪被捕,在獲得國家賠償后,去討要被追回的獎勵資金時,又因同一案件被移送起訴,指控罪名則由“詐騙罪”換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湖南耒陽法院據此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經中院發回重審,耒陽法院改判李良毛無罪。但檢方提起抗訴,此案亦仍在審理中。
李良毛的辯護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表示,李良毛的申報材料確實存在瑕疵,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三大涉產權案之一的張文中案確立了一個新的裁判規則,即申領國家補貼類詐騙案件,必須考察‘社會目的是否落空’。李良毛所申請的淘汰落后產能獎勵金本來就是定向給予在政府文件目錄中確定要被淘汰的企業,李良毛的‘產能’——廠房、設備,確實也被淘汰了,國家發放獎勵金的社會目的也就實現了,不應是詐騙犯罪。”
“淘汰落后產能給予淘汰企業獎勵資金,本質上是對企業被淘汰關閉的補償,而非獎勵。上級政府對基于下級政府的工作認可給予嘉獎,是獎勵,而被淘汰關閉的民營企業是私有產權,更多是出于自愿,響應國家號召將企業淘汰關閉,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币晃环山缛耸勘硎?,張文中案中通過簽訂虛假采購合同、開具虛擬發票,獲得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最終不被認定為詐騙罪而以無罪處理,即表明了中央、最高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的基本立場。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最高院指令吉林省高院再審的“李淼涉詐騙案”。此案中,吉林榆樹市洪城紙業有限公司副經理李淼被指控于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間以偽造完稅憑證、電費明細賬方式,以虛報近三年連續生產等手段,騙取國家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273萬元。2014年,李淼被以詐騙罪判有期徒刑12年。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李淼丈夫以“洪成紙業符合2011年國家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條件,李淼偽造票據的行為沒有使商務部門陷入錯誤認識;按照工信部《關于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政策解釋的復函》的文件精神,洪成紙業獲得獎勵資金合法合規;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有罪推定”等為由,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最高法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李淼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為滿足“連續三年生產”的獎勵條件,利用虛假、偽造材料獲得獎勵資金案件,已有改判無罪的判例。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河南焦作“陳立影、王希京詐騙案”中,陳立影、王希京兩人被指控于2011年2月申報淘汰落后產能獎勵資金中,在焦作金地銅材應用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停產停業、無相關淘汰設備,不符合申報淘汰落后產能國家獎勵資金“近三年連續生產”條件情況下,編造虛假基本情況表、虛假公司簡介等申報材料進行申報,騙取獎勵資金525萬元,兩人一度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后,河南修武縣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在檢方抗訴后,焦作中院二審維持了無罪判決。
法院判決書顯示,該案得以改判無罪的一大政策依據,是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發布的《關于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三條規定: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夸大實際情況,偽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于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于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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