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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jié)︱流氓罪為何消而不亡
上世紀80年代,有首歌很紅,叫做《鐵窗淚》。歌者遲志強略帶沙啞的旁白,浸染在憂傷的旋律中,讓聽者不免嘆息,為唱歌的人,也為那個時代。
遲志強少年得志,1979年,年僅21歲的他就與劉曉慶、陳沖等一起,被評為第二屆“全國優(yōu)秀青年演員”,受到中央領導人接見。豈知好景不長,四年后,遲志強因流氓罪入獄,一時舉國嘩然。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84刑一字8182號判決書顯示,“1983年4月某日晚,王某伙同被告人遲志強及曹某(已判刑)在雙門樓賓館分別與女流氓劉某(另案處理)進行流氓淫亂活動;同年3月某日晚,王某駕駛小轎車伙同遲志強邀女青年陶某乘車兜風,兩被告在車內分別與陶某進行流氓淫亂活動。”“被告人遲志強還在1983年元月至1983年5月間,先后與女流氓陳某、徐某(均另案處理)、劉某以及女青年曹某,進行流氓淫亂活動。在此期間,通過王某認識并猥褻了女青年王某”。
遲志強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主犯王某則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分別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
用今天的標準,遲志強獲罪多少有點荒唐,但在那個年代,因為生活作風而被判流氓罪,身陷大獄,甚至被槍斃者,卻并非罕見。流氓罪,這個模糊不清的罪名,曾經(jīng)作為一種真實的存在,強有力地禁錮著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流氓罪的緣起與擴大
何謂流氓? 雖然此詞人們并不陌生,但要細究其意,倒也并非易事。查閱有關辭典,對流氓一詞基本上是從兩個方面加以解釋的:其一、在職業(yè)方面指“無業(yè)”;其二、在行為方面指“不務正業(yè),手段下流,為非作歹”。
作為一種正式的罪名,流氓罪出現(xiàn)是在1979年。當時的刑法第160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秋天,一場聲勢浩大的“嚴打”拉開序幕,流氓罪迅速成為打擊的重點。
中共中央1983年第31號文件指出,流氓團伙分子“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產(chǎn)生的新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他們以殺人越貨、強奸婦女、劫機劫船、放火爆炸等殘酷 手段來殘害無辜群眾,他們仇恨社會主義,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我們一定要認識流氓團伙的性質,決不能小看了他們的破壞作用。在這場斗爭中,必須堅決予以摧毀。對流氓團伙分子要一網(wǎng)打盡,對流氓頭子要堅決殺掉”。
根據(jù)中央文件的精神,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將許多犯罪的刑罰提高到死刑,其中就包括流氓罪,“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可以在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從此,流氓罪的刑度被提高到死刑,與故意殺人罪相同。同時,《決定》在溯及力上采取從新原則,流氓罪的打擊范圍被擴大了。由于流氓罪構成要素之一的“情節(jié)惡劣”缺乏明確的法律標準,許多在今天看來根本不是犯罪的行為都被網(wǎng)羅進去,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所謂的生活作風問題。
除了文章開頭提及的遲志強案,另外一個引起轟動的案件是西安的馬燕秦案。
馬燕秦是家庭舞會的組織者,作風開放。“嚴打”以前,派出所找過她,詢問舞會的情況。馬燕秦一口氣講述了數(shù)百個一起跳過舞的男女,有些男人還和她有過更親密的關系。派出所的本意是嚇一嚇她,使她不要太招搖,沒有想到馬燕秦肆無忌憚,又沒有法律能夠制約她,只好作罷。1983年“嚴打”開始,警方獲得尚方寶劍,不僅將馬燕秦收監(jiān),還陸續(xù)抓審了三百多人,轟動一時。
這案子太大,審理一時難以完結,躲過了“嚴打”最高峰,直到1984年才結案。有些知道內情的人說,如果高峰時判決,至少槍斃十幾個人。但即便如此,還是槍斃了以馬燕秦為首的三個人,另有三名死緩和兩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則多得不勝枚舉了。(古川:《家庭舞會的罪與罰》,載《時代教育》2008年第1期)
一時之間,家庭舞會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因為參加舞會而鈴鐺入獄者,不可勝數(shù)。在濟南,山東京劇院演員張于太也喜好參加家庭舞會,和他經(jīng)常在一起的還包括當時山東省軍區(qū)司令員之子耿愛平、山東省副省長之子武衛(wèi)塵、山東呂劇劇團會計之子傅國營、濟南某醫(yī)院醫(yī)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車立君等。也就在1983年“嚴打”期間,耿愛平、武衛(wèi)塵、傅國營、徐春生、車立君等十多人都被列為“流氓集團”重要成員而被槍斃。
翻開歷史沉重的那一頁,多少案件讓人不忍卒讀。
流氓罪在嚴打中的擴大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當時刑法第160條對流氓罪規(guī)定的不明確,司法實務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極大發(fā)揮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違規(guī)行為被貼上了流氓罪的標簽。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凡與三人以上搞兩性關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請婦女當“模特”進行繪畫、雕塑等藝術創(chuàng)作,并無淫亂活動而被定為流氓行為;還有人看不慣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誼舞、迪斯科舞與跳兩步舞混為一談,把跳兩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亂活動混為一談,稱之為“兩步流氓貼面舞”,幾乎將青年男女跳兩步舞都看成流氓行為;也有不少地方對男女數(shù)人偶爾因故同宿,不問有無淫亂活動,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狀定為流氓集團予以打擊,等等。(徐漢亭:《關于流氓罪定性的幾個問題》,載《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5年第1期)
流氓罪入罪標準的模糊主要體現(xiàn)為三點:其一、流氓罪的三種表現(xiàn)形式(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缺乏明確的標準;其二、作為兜底條款“其他流氓活動”極度模糊;其三、作為罪與非罪區(qū)分標準的“情節(jié)惡劣”含糊不清。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呼吁下,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該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流氓罪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流氓罪的分解
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詞匯,所以無論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多么詳細,都很難區(qū)分它與一般違反道德行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動”這個包容性極大的“口袋”,導致流氓罪的打擊面過寬。 當時有種說法“流氓罪是個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裝”,在某種程度上,它成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代名詞。
1988年至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對如何修改流氓罪,多次征求司法部門的意見。修改方案逐漸變?yōu)閮煞N:一個是繼續(xù)保留流氓罪,修改、補充其具體罪狀的內容,以便定罪量刑時掌握;另一個是取消流氓罪,將流氓罪這個“大口袋 ”分解為若干獨立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組曾同意第一種修改方案,但最終改為同意第二種修改方案。1991 年,該小組寫出一份修改流氓罪的書面建議稿。建議稿中說,“流氓”這個概念不科學,理解上易生歧義,不宜再作為刑法上的罪名來使用。建議稿設想將流氓罪分解為六個罪名,即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罪。分解后的罪名,法定最高刑應有控制,不宜過高。如果兼犯應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按數(shù)罪并罰處理。建議稿又提出,有些刑法上原無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過去劃入流氓罪這個“大口袋”是欠妥的,可以通過刑法其他條文的補充予以解決。(周玨:《刑事司法解釋工作紀事》,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8月2日第2版)
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過,流氓罪這個曾經(jīng)無所不包的口袋終于被取消。原來司法解釋中某些僅屬道德范疇的生活作風行為被除罪化。相關刑法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有關流氓罪的內容被分解為聚眾斗毆罪(第292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盜竊、侮辱尸體罪 (第302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罪(第237條)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
并未消失的流氓罪
流氓罪被分解之后,圍繞它的爭論并未隨之消失,只不過轉嫁到新的罪名之中。這主要集中在仍然具有模糊性的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
1997年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了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四種罪狀基本源于1984年11月2日兩高有關流氓罪的司法解釋。以往流氓罪的缺陷,改頭換面轉移到尋釁滋事罪中來。
此罪內容比較寬泛且大量使用了諸如“隨意”、“任意”、“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嚴重混亂”等模糊性詞語,司法機關對本罪的認定產(chǎn)生了許多困難,成為司法實踐中一個新的口袋罪。與流氓罪這個大“口袋罪”相比,很多人將尋釁滋事罪戲稱為“小口袋罪”。
有關尋釁滋事罪的爭論,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往流氓罪爭論的延續(xù),如尋釁滋事罪的成立標準,它與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等罪的區(qū)別等等。
隨著討論的深入,圍繞著尋釁滋事罪,出現(xiàn)廢止與保留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廢除尋釁滋事罪,將其適當?shù)胤纸獾狡渌缸镏小H缬姓撜咧赋觯瑢め呑淌伦锴啡北匾院驼斝裕錁嫵梢痪哂歇毺匦裕痉ㄟm用也缺乏可操作性。
論者認為,要消除這些矛盾須從立法上廢止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廢止后,尋釁滋事罪的四種不同形式的行為可分別由以下的法律、法規(guī)來予以規(guī)范: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對于毆打他人造成他人重傷或者輕傷的,可以故意傷害罪處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行政處罰。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對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侮辱罪處理;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行政處罰。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這可分別按搶劫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情節(jié)較輕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行政處罰。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可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來處理;情節(jié)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行政處罰。(王良順:《尋釁滋事罪廢止論》,載《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該保留尋釁滋事罪,這也是學界的多數(shù)見解。權威學者指出,刑法第293條的規(guī)定具有明顯的補充性質,其所補充不是某一個罪,而是相關的多個罪。沒有必要過分注重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區(qū)別,而應善于運用想象競合犯的原理,從一重罪處理即可(《尋釁滋事罪探究》,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2期)。
在這兩種觀點之間,還有一種保留但限制的折衷立場。這種立場主要是從歷史解釋的角度,希望用流氓動機來限制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認為構成此罪必須事出無因,出于“精神空虛、內心無聊、好惡斗勇”的動機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這種立場在客觀上部分限制了尋釁滋事罪的擴張適用。但嚴格說來,流氓動機太過模糊,用一個模糊性的標準不太可能真正限制一個模糊性罪名擴大化,因此限制說滑向擴張的斜坡也只是時間問題。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不僅沒有弱化尋釁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在尋釁滋事罪存廢的討論中,贊成論大獲全勝。
另一個引起爭論的罪名是聚眾淫亂罪。
1997年刑法第303條第1款規(guī)定了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個罪名直接來源于1984年的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聚眾進行淫亂活動(包括聚眾奸宿)危害嚴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屢教不改者……”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聚眾淫亂的最高刑從以前的死刑降低到五年。
在刑法學界,對于此罪,并沒有太多爭論,但是在社會學界,卻有學者提出了強烈的批評。如有學者指出:“聚眾淫亂”不僅是無受害者的性活動,而且沒有商業(yè)性,只不過是一些個人違反社會道德的私下行為。這類行為的處理是現(xiàn)行刑法與性有關的法律條文中問題最大的一項。(李銀河:《中國當代性法律批判》《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期)
對于上述觀點,刑法學界普遍選擇了沉默。到是社會公眾,對于“聚眾淫亂”無罪的觀點反應十分強烈。贊同者大多認為成年人之間應當有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法律不應干涉。而反對者多從道德、國情、防止性病傳播等角度證明此罪存在的合理性。
關于聚眾淫亂罪,有個案例值得一提。2005年9月15日,36歲的家庭主婦張某在家中利用計算機通過ADSL撥號上網(wǎng),以E話通的方式,用視頻與多人共同進行裸聊時,被北京治安支隊民警與分局科技信通處民警抓獲。此案的定性,引起了極大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裸聊行為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裸聊行為應當構成聚眾淫亂罪;第三種意見認為裸聊是純個人行為。
檢察機關最后以聚眾淫亂罪提起公訴。但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后,法院認為很難入罪,檢察院于2007年2月撤回了起訴。
張某最終重獲自由,一紙文書似乎宣告了她的人生并無污點。但在身陷囹圄的那些日子里,她是否曾感到后悔,又或者為檢察機關的過度反應感到憤怒?《鐵窗淚》或許余音猶存,但無論如何都是幾十年前的舊旋律了。
口袋罪很容易成為學界研究的焦點,主要是因為它與法治所追求的對公權力的約束有沖突。對民眾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如果法律規(guī)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權力就會成為脫韁的野馬。
人們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著邊際的價值,將自己幻化為正義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說:與惡龍纏斗過久,自身亦成為惡龍;凝視深淵過久,深淵將回以凝視。所以法治從不對權力報以良善的假設,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傾向于絕對腐敗。相比于犯罪,不受約束的公權力可能會帶來更大的危害。
因此,如果一種罪名在統(tǒng)計學意義上不斷制造著冤假錯案,腐蝕著法治的根基,傷害著民眾樸素的良知,那么這個罪名就應當被取締。(參考汪慶華:司法是如何用尋釁滋事終結信訪的 | 375個案例的展開,《浙江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
流氓罪的歷史變遷算得上一個小型的標本,從中可以窺探中國法治發(fā)展的進程。
最后說個題外話吧。
多年以前,筆者在某地授課,有位中院的退休院長課下找我聊天。他說當年在他手上曾經(jīng)有不少人因為流氓罪被判死刑,他非常不理解為什么流氓罪這么好用的罪名現(xiàn)在居然棄而不用。
那一刻,我不知該如何回答,畢竟,我們很難改變他人固有的觀念。我本來想說,只有當你成為階下囚,才會知道對權力的限制有多么的重要。但是出于禮貌我忍住了。
我給了他一個冗長的詰屈聱牙的答復。為了避免冒犯他,我原封不動地照搬了他人的觀點:
一個國家對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沒有刑法并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打擊和鎮(zhèn)壓。而且沒有立法的犯罪打擊可能是更加靈活、有效、及時與便利的。如果從這個角度講,刑法本身是多余和偽善的,它除了在宣傳上與標榜上有美化國家權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縛國家機器面對犯罪的反應速度與靈敏度。那么,人類為什么要有刑法?這個問題在300年前,歐洲啟蒙思想家們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盡管刑法規(guī)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犯罪論基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頁。)
因此,在法治社會,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雙刃劍,一刃針對犯罪,一刃針對國家權力。這也就是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所說的刑法的悖論性,“自從有刑法存在,國家代替受害人施行報復時開始,國家就承擔雙重責任,正如國家在采取任何行為時,不僅要為社會利益反對犯罪者,也要保護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報復。現(xiàn)在刑法同樣不只反對犯罪人,也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于設立國家刑罰權力,同時也要限制這一權力,它不只是可罰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xiàn)出悖論性:刑法不僅要面對犯罪人以保護國家,也要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單面對犯罪人,也要面對檢察官保護市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頁。)
老院長當時“呵呵”一聲,我也報以“呵呵”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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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jié)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jié)”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yè)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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