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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泰游受傷致骨折只得擔架回國,游客訴旅行社索賠37萬余元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8月20日消息,赴泰旅游期間,因乘坐快艇導致腰椎爆裂骨折,盧女士認為旅行社安全措施不到位,訴至法院,索賠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共37萬余元。今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傷者
坐快艇導致腰椎爆裂骨折
盧女士稱,2016年5月末,自己與丈夫蔡先生參加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行社)組織的赴泰國旅游活動。同年6月2日,根據旅行社安排,盧女士夫婦等25人從泰國甲米碼頭乘坐快艇前往甲米四島。
盧女士表示,由于快艇行駛顛簸且安全措施不到位,在快艇行駛約8分鐘時,自己便因顛簸導致腰部受傷。因病情嚴重需要擔架回國,為不耽誤治療,其自行墊付擔架回國費用,并由旅行社安排其2016年6月6日擔架回國機票及救護車進出機場接送等事宜。
6月7日,盧女士在丈夫陪護下回國,經診斷盧女士為腰1椎體爆裂骨折,隨即進行了手術并住院治療。出院后,盧女士又多次去醫院檢查治療。
盧女士認為,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應對旅游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并對其受傷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盧女士起訴旅行社索賠醫療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374238.22元,以及傷殘賠償金24962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07589元及精神撫慰金40000元。
旅行社
盧女士不聽提示 訴求無依據
旅行社訴訟代理人稱,自己并非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責任,應追加實際侵權人參加訴訟。
同時,該訴訟代理人指出,盧女士夫婦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在旅行中沒有對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出行風險應盡到安全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盧女士明知當天出海,未聽從導游的提示,沒有扶穩快艇,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對于盧女士的訴訟請求,該代理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并表示盧女士的回國機票不屬于醫療費,法院不應當支持。
同時,對于盧女士主張的誤工費,應以司法鑒定為準,同時盧女士也應提交其單位實際扣發工資的證明。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本文原題為《稱赴泰游受傷致骨折只得擔架回國 游客索賠3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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