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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天23張!券商研報罰單密集下發,招商首席、東亞前海研究所所長被點名
22天內,券商研報罰單集中涌現出23張。
6月8日,又有招商證券等3家券商及7位分析師因研報業務收到罰單,且不乏張夏等知名分析師和研究所所長。而在6月6日,監管針對研究領域也在一天內“點名”了7名分析師。
從5月18日年內首份研報罰單出爐后,研報罰單接連出爐。據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8日,近半個多月各地證監局密集開出了23張研報罰單,合計涉及12家券商的25名分析師或相關工作人員。

22天開出23張研報罰單
據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從5月18日至6月8日,近半個多月各地證監局密集開出了23張研報罰單。
其中,針對分析師或相關研究人員的罰單共有17張,分別涉及太平洋證券的7人,招商證券的4人,山西證券、西南證券、民生證券分別有2人。
首創證券、申港證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英大證券、東亞前海證券、粵開證券等,則均有1人收到罰單。
同時,針對券商,各地證監局共發出了6張罰單,分別涉及招商證券、粵開證券、東亞前海證券、首創證券、西南證券和太平洋證券。
其中,有別于分析師或招商證券、粵開證券、首創證券、西南證券等4家機構被采取的出具警示函措施,東亞前海證券被采取了監管談話措施,太平洋證券被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招商證券及首席策略在內的4名分析師被點名
6月8日,因研報內容存在瑕疵、合規審查不足、制作不審慎等問題,深圳證監局和廣東證監局一口氣對招商證券、東亞前海證券、粵開證券等3家券商和7名分析師開出罰單。
具體而言,深圳證監局對招商證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指出,經查,招商證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市場影響評估機制不完善,對個別研究報告的市場影響力評估不充分,提級審核管理不到位。
“二是在分析師調研活動管理、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三是個別研報制作不審慎,存在內容表述不嚴謹、未注明引用信息、數據來源披露不當、研報署名不規范等情形。”深圳證監局進一步指出。
同時,深圳證監局點名了招商證券的張夏、陳剛、耿睿坦、涂婧清等4名分析師,并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開資料顯示,張夏目前是招商證券的首席策略分析師。
“張夏、陳剛、耿睿坦、涂婧清等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分析師,發布的研究報告《攻守交織、靜候破曉——A股2022年2月觀點及配置建議》表述不嚴謹,對于A股市場走勢分析的預測方法、分析邏輯以及所引用的前期研報觀點等情況,均未在該份研報中予以充分說明。”深圳證監局稱。
東亞前海證券高管被談話,研究所所長遭警示
東亞前海證券同樣由于研報業務中存在三方面問題被深圳證監局點名,同時其研究所所長也被出具了警示函。
深圳證監局表示,經查,東亞前海證券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內控機制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如未及時更新完善研報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在分析師調研活動管理、服務客戶、公開發表言論等方面的內控管理有效性欠缺,對研究所員工的考核指標體系不全面、考核留痕不充分等。
“二是研報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足。研報質控合規人員配備不夠,審核獨立性不強,對研報質量和合規性審核把關不嚴。三是研報制作不審慎。個別研報存在內容表述不嚴謹、未注明信息來源、信息引用有誤、底稿不完整等情形。”深圳證監局指出。
深圳證監局進一步指出,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東亞前海證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東亞前海證券分管研究業務的高管汪芳于2023年6月12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此外,深圳證監局表示,經查,東亞前海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內控機制不完善及執行不到位、研報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足、研報制作不審慎等問題。
“賀燕青作為東亞前海證券研究所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稱。
公開資料顯示,賀燕青目前擔任東亞前海證券研究所所長一職。
粵開證券、英大證券旗下分析師同遭警示
6月8日同樣被監管點名的,還包括粵開證券和英大證券的分析師。
深圳證監局指出,經查,鄭罡署名的英大證券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個別研報數據未標注來源;預測公式不審慎,未有效驗證。二是撰寫的某公司投價報告風險揭示不充分,且存在報告表述不嚴謹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鄭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監局表示。
廣東證監局同日發布報告稱,李興在粵開證券擔任分析師期間,制作的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預測不嚴謹。因此也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廣東證監局還指出了粵開證券在研究報告業務存在的兩方面問題:一是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如未建立媒體報道監測機制、利益沖突合規審查不到位、部分接受媒體采訪內容未經合規部門報備、部分股票入覆蓋池的內部審核不到位,未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制定相應規范。二是部分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預測不嚴謹。
“按照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粵開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完善研究報告業務相關制度機制,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切實全面提升合規管理水平。”廣東證監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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