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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三部門聯合發文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最高檢舉行“法治護航 助力海洋強國建設”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海警局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海警局關于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二級大檢察官萬春介紹,近年來,涉海砂違法犯罪活動高發多發,威脅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催生海上黑惡勢力,危害建筑工程安全,影響海上通航安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為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有力保障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上安全穩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在前期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依法打擊涉海砂違法犯罪座談會紀要》。
澎湃新聞從最高檢了解到,《紀要》共二十三條,分為引言和七個部分具體內容。引言部分著重就制發《紀要》的指導思想、重要意義、形成過程等作了闡述。七個部分具體內容堅持問題意識,突出實踐導向,重點圍繞“罪名適用”“主觀故意認定”“下游行為的處理”“勞務人員的責任認定”“涉案海砂價格的認定”“涉案船舶、財物的處置”和“加強協作配合與監督制約”作了規定。
萬春表示,由于涉海砂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涉案地域廣、流動性強、作案手段隱蔽、犯罪鏈條復雜等特點,執法司法工作在法律適用方面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一定程度影響制約辦案效果。《紀要》對“兩高”《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作出更加具體、細化、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涉海砂犯罪的定性處理問題,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同時,《紀要》突出了全鏈條打擊。針對實踐中涉海砂犯罪由“采運銷”一體化向采運分離、“采運銷”專業化演變,以及海上犯罪證據難以固定、易于毀滅等新情況,《紀要》明確對于過駁和運輸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長明顯違背航海常規操作或者存在顯著異常行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情形,可以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此外,為有力斬斷涉海砂黑色產業鏈,《紀要》對非法運輸、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明確。
萬春明確,《紀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針對涉海砂犯罪中一般船員責任難以劃分、涉案海砂價格難以鑒定、涉案船舶財物難以處置等新問題,堅持依法準確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分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切實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確保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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