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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傷霸凌者被判無罪少年申請國賠復議,湘西州檢察院維持原賠償決定
湖南吉首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的少年小蔣被判無罪后,申請國家賠償300余萬元,其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余萬元。今年2月,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小蔣總計20萬余元,小蔣不服該賠償決定,申請復議。
5月30日,澎湃新聞從該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艷濤處獲悉,小蔣于近日收到了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該院認為此前刑事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予以維持。根據規定,對小蔣國家賠償金額調整至22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標準計算,為73397.52元。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認為,小蔣認為應當提高賠償比例的請求于法無據;對錯案承辦人進行追責的訴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賠償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律師費等損失16萬元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
而此次賠償金的調整緣于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下發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36.89元計算,該標準比此前略有提高。
初二少年刺傷霸凌者,羈押三百多天后無罪釋放
據媒體此前報道,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的男廁所內,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折疊刀,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事發廁所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認定小蔣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蔣被無罪釋放。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2年10月27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2022年11月9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準許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2022年12月,小蔣決定申請國家賠償。
他請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余萬元,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為其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起訴人員、抗訴人員等濫用職權、枉法辦案的行為進行追責或移送紀委監委依法追究責任。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共計20萬余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申請國家賠償復議后,檢察院調整部分賠償金額
小蔣不服前述刑事賠償決定,2023年3月11日,他向上一級檢察院即湘西州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復議申請。
該案代理律師王艷濤指出,在關于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問題中,小蔣在一審被判決無罪后仍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人身自由的限制,賠償時應該考慮到此,適當提高精神撫慰金;對于每天賠償的數額標準,在作出決定時應當參照2022年職工日工資計算;應當提高賠償支付小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比率計算問題等。
對此,前述《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等規定,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被羈押336天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 元(409.34元×336天)正確。
小蔣以檢察機關抗訴期間雖未對其采取羈押,但仍造成精神損害,且其系未成年人,應當增加未羈押期間精神損害賠償進行請求。湘西州檢察院認為,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湘西州檢察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小蔣被無罪羈押336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造成嚴重后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的規定,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 元(137538.24×50%),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正確。小蔣以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賠償,明顯過低,應當提高賠償比例的請求于法無據。
此外,湘西州檢察院認為賠償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律師費等損失16萬元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不予賠償正確。關于啟動追責程序,處理原故意傷害案件的辦案人員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在賠償程序中不予審查正確。
該《刑事賠償決定書》認為,依據相關規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36.89元計算。綜上,小蔣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調整為146795.04元(336×436.89),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73397.52元(146795.04×50%)。
湖南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吉首檢賠決[2023]1號刑事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本院予以維持。對小蔣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調整為146795.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調整為7339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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