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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出獄:案件背后普法意義影響深遠
近日,大學生掏鳥案當事人閆嘯天出獄,再次引發網友關注。
大學生掏鳥被判刑十年,或許超過了當時許多人對《刑法》認知的上限,但是將閆嘯天案件簡單總結為“大學生掏鳥”,這本身就是避重就輕的標題黨。
本科生專科生都是大學生,但是“鷹隼”真不是一般的“鳥”,它是明確規定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當中的重點保護動物,其中隼形目下鷹科的部分動物還是一級保護動物。所以,用“鳥”代指“鷹隼”,這已經屬于忽略事物的特殊性的問題了。
掏鳥問題本身不太大,但是掏錯了鳥的品種,那就可能是犯罪行為。閆嘯天明知是隼類還要去掏、去售賣,這確實是不把《刑法》放眼里的囂張行為了。
至于掏什么鳥不犯罪,首先這個鳥不能是野生動物。比如現在很流行的蘆丁雞,它也是一種鳥,但不是野生動物。你鄰居養了一窩蘆丁雞,你去掏了幾個小雞或者幾個蛋,雖然這個行為可能屬于盜竊,但是數量不足以判刑,那就不構成盜竊罪。
多說一句,現在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這兩個罪名,已經變成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閆嘯天的行為放到2020年以后,起碼還不用數罪并罰,但是量刑能不能少點就不一定了。
關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閆嘯天同學帶領大家認真了解了。
但是關于保護一般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許還沒那么深入人心。如果以食用為目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任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都要定罪處罰。這個確實很嚇人,它把所有的野生動物都給囊括進去了,如果不是有“情節嚴重”這個入罪條件,那咱們吃一口野生金蟬可能就得“影響后代”了。
所以大家千萬要避免“反正大家都干了,那我也干”和“法不責眾”的思想作祟,以免身陷囹圄時,才想起來后悔。
閆嘯天的遭遇是不幸的,由他引發的案件所帶來的普法教育意義深遠,也能夠讓更多人在做一件事之前,有意識地翻翻《刑法》或者問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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