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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會:將落實有關容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建議
5月23日,據香港證監會官網消息,香港《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下稱《指引》)將于6月1日生效,該指引訂明多項適用于持牌交易平臺的標準和規定,其中包括穩妥保管資產、分隔客戶資產、避免利益沖突及網絡保安。
香港證監會表示,歡迎已準備好遵守證監會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申領牌照。至于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著手以有序方式結束其于香港的業務。
當日,香港證監會網站還發布了《有關適用于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建議監管規定的咨詢總結》。該咨詢文件于今年2月在網上發布,咨詢期已于3月31日結束。
香港證監會表示,絕大多數回應者同意該會有關容許持牌交易平臺營運者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建議。不過,香港證監會也強調,盡管有關制度將于6月1日生效,但該會尚未批準任何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且現有大部分公眾可接觸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均不受證監會監管。
將落實容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有關建議
針對有關是否讓零售投資者使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問題咨詢,香港證監會表示,注意到回應者對容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表示大力支持。該會將落實有關容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的建議。
香港證監會表示,贊同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向零售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前,應遵從一系列涵蓋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管治、披露以及代幣盡職審查和納入的妥善投資者保障措施。同時,香港證監會也認同零售投資者必須了解虛擬資產投資所涉及的風險。在作出任何類型的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了解相關特點和風險,并做好接受損失的準備。
香港證監會強調,批準某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納入某虛擬資產以供零售買賣,并非推薦或認可該虛擬資產,亦非對該虛擬資產的商業可取之處或表現作出保證。香港證監會將繼續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針對投資者進行有關虛擬資產及其交易各方面的教育工作。
《指引》提及,平臺營運者應就有關納入供零售客戶買賣的任何虛擬資產,或暫停提供予零售客戶買賣的任何虛擬資產,或移除向零售客戶提供的任何虛擬資產而作出的任何計劃或建議,取得香港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準。
在提供任何虛擬資產以供其零售客戶買賣前,平臺營運者除了確保該虛擬資產符合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會所制訂的所有代幣納入準則外,亦應采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虛擬資產并不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證券”的定義范圍,除非向零售客戶作出該虛擬資產的要約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款文)條例》(第32章)(《公司清盤條例》)下有關股份及債權證的要約的招股章程規定,及沒有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下有關對投資要約的限制;并且,確保該虛擬資產具有高流通性。
平臺營運者在評估供零售客戶買賣的特定虛擬資產的流通性時,至少應確保有關虛擬資產屬于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此特定虛擬資產應已獲納入由至少兩個不同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
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全球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的表現,并應符合以下準則:該指數應是可供投資的,意味著有關的成分虛擬資產應具備充足的流通性;該指數應以客觀方式計算,并以規則為本;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以便建構、維持和檢討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指數的編制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須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
推動香港發展成國際虛擬資產中心
2022年香港金融科技周上,香港特區政府發布了《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下稱政策宣言),闡述其在發展虛擬資產行業和生態系統而制定的政策立場和方針。政策宣言展示了特區政府推動香港發展成國際虛擬資產中心的愿景,以及與全球資產業界一同探索金融創新的承擔和決心。
去年11月,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香港證監會以擁抱創新并穩守保障投資者的原則,一直密切注視虛擬資產相關的技術創新、應用變化及所需要的監管。在“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下,香港證監會已發牌給2家虛擬資產交易所,監管規定與傳統證券交易所相類似,包括必須將客戶資產存放在獨立帳戶、遵守財務資源要求及須備存至少12個月的實際營運開支、須避免利益沖突等規定。香港證監會也向8家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發出牌照,并批準了2家經紀行在綜合賬戶安排下為其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我們近期致力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推出發牌制度,讓這些營運商所受的監管要求與傳統金融機構相類似,包括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的規定。今次的政策宣言也表明,香港證監會正就新發牌制度下,零售投資者有限度買賣虛擬資產須配套的額外保障規定展開公眾咨詢。對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政府抱持歡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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