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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要補償還是敲詐勒索?安徽農民重審獲無罪后被檢方二次抗訴

2018年7月25日,安徽濉溪縣農民王加夫再次站在了法庭的原審被告人席上,被指控犯敲詐勒索罪。
就在4個月前,王加夫獲得無罪判決,不過,檢方隨后提起了抗訴。自2014年11月13日王加夫被刑拘,案件歷經數年,至今未能了結。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獲取的司法文書顯示:在原一審中,王加夫被判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2年。宣判后,王加夫上訴。同時,濉溪縣檢察院也提出抗訴。二審審理期間,檢方撤回抗訴,淮北中院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今年3月20日,濉溪法院對在原一審中被該院判刑12年的王加夫作出無罪判決。但濉溪縣檢察院堅持認為王加夫構罪,遂再次提起抗訴,該院認為濉溪法院的無罪判決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
王加夫被控犯敲詐勒索罪涉三件事情,其中涉及金額最大的是一樁征地款糾紛:當地政府先以耕地標準給王加夫支付了征地補償款,后又以林地標準向租王加夫家土地種樹的王曉方支付了補償款(不含林木補償)。王加夫得知差額后,以阻攔伐樹的手段向王曉方討要,因此被控敲詐勒索。
征地補償引發敲詐勒索案
4年前,安徽濉溪縣五溝鎮白寺村王小廟莊農民王加夫在征地風波中被捕,被控罪名為敲詐勒索,涉及三件事情,其中兩起與征地有關,一起則是因借款引發。
在原一審中,濉溪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檢方就其中兩起事實指控王加夫犯敲詐勒索罪,因與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僅就一起涉及48.8萬元的“一地兩價”事件作出認定。
濉溪縣法院原一審審理查明,五溝鎮白寺村村民王曉方于2002年租用本莊11戶村民53.4畝土地用來種植林木,其中含被告人王加夫家庭承包土地8.1畝,王曉方于2005年12月25日辦理了林權證。
2011年,濉溪縣五溝鎮政府因鎮區搬遷占用王曉方租用的土地,先行發放了含王加夫在內的11戶村民的土地補償款。王曉方為了爭取鎮政府盡快撥付其應得的補償款351萬余元,而準備砍伐其種植的樹木時,王加夫以樹木屬其家為由,要求王曉方給付高額補償款,否則不能伐樹。
原一審認定,王曉方拒付錢,王加夫等人便阻撓工人伐樹。王曉方為避免補償款不能及時撥付而帶來更大損失,迫于無奈,同意給付王加夫48.8萬元。2011年11月23日,王曉方將48.8萬元匯入王加夫之子王鵬賬戶,樹木得以順利砍伐。
此外,法院還查明,王曉方所租土地每畝每年租金為220元,租期為20年。王曉方已將租金給付王加夫之父王傳仁。
就上述事實,原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加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要挾手段,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濉溪縣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一審判處被告人王加夫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王加夫退賠被害人王曉方48.8萬元。
之后,濉溪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王加夫提出上訴。淮北中院裁定書顯示,該院于2016年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期間,檢方決定撤回抗訴,并建議延期審理兩次。
王加夫二審期間的辯護律師殷強向澎湃新聞介紹,王加夫認為自己無罪,所以上訴。濉溪檢察院則是因為起訴的三起事情中,有兩起未被法院認定而抗訴。
淮北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部分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此后,王加夫被淮北中院取保候審。
一地兩價差額懸殊
在前述原一審中,被采信且經質證的證據包括一份補償協議。該補償協議由甲方安徽五溝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和乙方五溝鎮政府、白寺村村委會簽訂。
該補償協議顯示,王曉方租種土地53.4畝,林木補償費為每畝4975余元;林地補償費為每畝77745.25元,林地已先行按每畝28905元征地費給予補償,本次補償應扣除先行支付的征地補償費。法院查明,王加夫等農民得到的土地補償款是政府先行支付的每畝28905元。
換言之,從王加夫等村民手中租地種樹的王曉方得到的土地補償款是每畝48804.25元,比出租土地的王加夫等人高出近兩萬元。這一數字僅僅是征收土地的費用,并不包含地上附著物林木的補償費。
重審時,王加夫的辯護律師提出,在涉案的租地征地糾紛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被告人所有,被告人在林地權屬及征地補償有爭議的情況下,到村鎮反映問題、阻止王曉方砍樹于法有據,其索要補償并在村干部主持下達成補償協議并不違法。
濉溪法院重審審理后認為,經查,王曉方租用王加夫家的承包土地種植楊樹,在征地過程中,耕地和林地的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被告人王加夫基于此認識找王曉方索要林地補償款,后經五溝鎮白寺村協調下達成協議。
因此,重審判決認定王加夫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2018年3月20日,濉溪縣法院對在原一審中被該院判刑12年的王加夫作出無罪判決。
此后的4月27日,濉溪縣檢察院就該案再次提起抗訴。濉溪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上述無罪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檢方認為,在其指控的三起事實中,王加夫均構成敲詐勒索罪。
其中,針對敲詐王曉方一事,濉溪檢察院抗訴稱,王加夫對耕地和林地補償標準存在差異不知情。本案中,五溝煤礦和五溝鎮政府、白寺村委會簽訂的林地及附屬物補償協議,系原二審期間補充偵查的新證據,一審判決依據原二審期間的新證據,推斷被告人在案發時的主觀認識顯系錯誤。
對此,王加夫辯護律師當庭指出,上述補償協議系原一審期間的證據,且經質證并在判決書中載明,并非原二審期間的新證據。王加夫對耕地和林地補償標準存在差異是知情的,因為該村有其他林木種植戶也被征地,獲得了相應補償。
退耕還林存爭議
事實上,對于涉案的8.1畝土地,目前尚存在爭議。
濉溪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后,濉溪檢察院抗訴稱,林地補償費用與王加夫無關。根據《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之規定,建設用地申請獲批準的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被征地、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補償費用。本案中補償協議也是按照該標準賠償。
檢方認為,本案林權證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為王小廟莊,林地使用權權利人為王曉方。被告人王加夫既不是林地所有者,也不是林地使用者,故該筆林地補償費用與王加夫無關。
對此,在7月25日淮北中院的庭審中,王加夫的辯護律師殷強稱,按照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委托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權由合同約定。而王曉方租種王加夫的土地,既未簽訂租地合同,更未簽訂退耕還林合同。因此,王加夫討要征地補償并不違法。
7月25日,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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