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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橋游覽車墜河5人身亡,媒體:有流量無安全的網紅景區難長紅

5月16日,一輛商務車沖破護欄墜入水中。圖為車輛落水前的畫面。 視頻截圖
近日,“網紅浮橋汽車落水”一事多次登上微博熱搜,引發關注。
據湖北恩施宣恩新聞網發布情況通報稱,5月16日11時19分許,宣恩縣珠山鎮獅子關景區一商務車從水上浮橋落水,車上載有8人,3人脫險上岸,5人搜救上岸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景區已暫停營業,善后事宜及事故調查正在有序開展。
本是一次愉快的旅行,卻因事故落水后,5條鮮活的生命就此逝去,這也是此次事故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此次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追責,是部分網友關心的一個問題。值得警醒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僅依靠目前公開報道的情況,尚不能下結論。據媒體報道,浮橋沿線缺救生圈、鄰水護欄已有破損等,這些景區曾被指出的隱患均已驗收通過;也有游客認為,事故發生后,水中漂著的一個救生圈,是車落水時撞斷欄桿,一起掉進水中的。具體事實如何,有待調查。
在流量效應帶動下,打造“網紅”景區成了一些傳統景區發展的“救贖”之路,值得肯定。但需要明確的是,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一要求對獲得“流量密碼”的網紅景區更為關鍵。
也就是說,即便景區未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也將面臨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的審視。根據旅游法第42條的規定,景區開放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此外,游客購買景區門票后,意味著景區與游客之間達成了約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即旅游合同。因此,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安全性,是景區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約定義務,比如在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設立明顯的標志牌,對容易發生險情的區域加強巡邏監控等。
那么,如何判斷景區經營者是否適當全面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這需要更為全面細致的調查。但有這樣一個細節:或許正是因為“車輛行駛在浮橋時,水會打濕浮橋,司機明顯會有一點打滑的駕駛感”,景區才作出了“限速20公里/小時”的規定。然而遺憾的是,根據游客所言,“盡管浮橋沿路有限速20公里/小時的標識,但似乎沒有針對限速的管理方法”。
誠然,景區從預防事故發生的角度出發,完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將各項防范措施落細落實,是其職責所在。而作為游客,更應加強安全意識和規則意識,遵守相關的安全注意義務,做好風險評估,遇到有一定危險性的項目,不要心存僥幸,更不要去觸碰有關規定中明確的安全禁區。
面對社會熱點,難免眾說紛紜。該起事故中,景區經營者是否有違法違規之舉?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游客是否遵守了相關的安全注意義務?……這些問題尚須等待調查結果公布后,才能進一步確定。
不妨更多思考下,如何讓每一座網紅景區的蜿蜒“浮橋”,除了有“人在橋上走,如在畫中游”的詩意,更有讓游客“乘興而來,平安而歸”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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