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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三人結伴登山一人墜崖,兩人隱瞞真相11年后被判賠償
保定晚報微信公號7月27日消息,三名小伙伴相約去爬山游玩,其中一人失足墜崖,另二人不敢聲張并隱瞞了真相,10年后尸骨被發現,事情真相大白。
河北保定曲陽法院近日審結這起三人結伴爬山游玩,一人墜崖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判令同行的二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曲陽某村的王某、張某、劉某三人是非常要好的伙伴,平時經常一起玩耍。 2005年農歷正月十六日大清早,三人相邀一起去爬曲陽嘉禾山,并騎摩托車同往。爬山過程中,劉某不慎失足墜崖。王某、張某(當時年齡分別為16和19歲)各自回家后,未向家人提及劉某墜崖之事。天黑后,劉某父母向王某、張某詢問劉某為何沒回來。王某、張某均稱劉某爬山太快,二人追不上,到山頂后也未見到劉某,等了很長時間未見劉某出現,二人就下山回家了。第二天,劉某父母組織人上山尋找,未能找到劉某。
2016年秋,一名爬山愛好者在一陡崖處發現一具骨骸,遂報了警。公安機關對發現的尸骨進行DNA鑒定比對,確認為劉某的尸體。劉某父母將王某、張某訴至法院。
曲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爬山具有危險性,三人結伴同行,從道義和法理上講,三人之間即產生相互扶助義務,爬山過程中,三人應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劉某不慎墜崖,王某、張某無法施救時,應及時報警、求助于他人或通知劉某家人,以贏得搶救時間,而王某和張某卻選擇沉默。主審法官依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判令王某、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外出游玩前應當將游玩路線、強度、責任、義務等明確告知參加者,以便于讓參加者做出判斷、選擇。在危險發生時,除向他人求助和報警外,全體參加者應當在自身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遇害人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
【他山之石】
相約游泳一人身亡,法院判決同伴不履行救助義務擔責
2014年7月2日中午,周某(事發時14歲)、王某(事發時15歲)、宋某(事發時14歲)相約去游泳。游泳過程中,周某在瀑布跳水時不慎被水沖下瀑布溺水,王某、宋某二人受驚嚇返回岸邊,等待一會兒仍未見同伴起來后,二人開始沿河往下游尋找,經過二十多分鐘尋找,二人無功而返。因害怕家長責罵,二人將周某的衣褲、鞋子丟棄,拿走其手機,并訂立“攻守同盟”隱瞞周某溺水事實。
事后,周某父母多方尋找周某未果,同年7月7日下午,周某尸體在下游河中被發現。民警分別對宋某、王某詢問時,二人才如實陳述事情真相。
2015年1月6日,周某父母向重慶永川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名同伴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14萬余元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王某、宋某均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宋二人面對周某的溺水,應當及時呼救而未及時呼救,沒有盡到足夠的救助責任,且事后隱瞞了周某溺水身亡的事實,應對周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周某父母未能盡到監護責任,放任周某到危險地段游泳,且周某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在游泳過程中不注重自身安全和自我保護并作出危險行為。周某自身過錯及其監護人沒能盡到監護責任是周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判決兩名同伴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由兩名同伴及其父母分別賠償原告1.9萬余元。
什么是救助義務?
通常來講,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的救助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道德上的救助義務;一是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道德上的救助義務歸人們的良心管轄,是自愿行為,在有能力救助的條件下選擇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會道德的譴責,無強制性義務。比如一個會游泳且受過救助培訓的人,路過河邊時,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人們只能從輿論上譴責他,并不能要求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是有強制力的,如果負有救助義務人沒有積極地履行救助義務,應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的救助義務,也可以是先行行為引起的。如,人們基于共同意思而從事某種活動或者處于某種環境時, 一方面臨人身危險,另一方應給予力所能及的救助。這種伙伴之間的救助是一種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從司法實踐中,如伙伴之間未實施救助的,一般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題《三人結伴登山一人墜崖,二人隱瞞真相10年后尸骨才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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