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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常委會通過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改決定,今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第4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7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七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將第二款中的“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區、縣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區長、副區長,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
四、將第四條第三款中“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修改為“以及表決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代表聯絡室)主任等”。
五、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屬于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屬于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將第二款中的“屬于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屬于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由市和區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另行組織。
主席團可以視不同情況決定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集體宣誓的,由主席團指定一人領誓。”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由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由主任會議決定另行組織。
主任會議可以視不同情況決定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集體宣誓的,由主任會議指定一人領誓。”
八、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九、刪除有關條款中“縣”的表述,將“區、縣”統一修改為“區”,刪除“縣長”、“副縣長”的表述。
本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原題為《<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修改啦!(附決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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