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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全國率先對單用途預付卡進行地方立法,明年正式實施
洗車卡、健身卡、餐飲卡、美容美發卡……預付卡在帶來優惠與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種種亂象。“康駿養生重組破產”事件、“代官山倒閉”事件、“金錢豹倒閉”事件等,均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
7月27日,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海市人大獲悉,《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9年1月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上海在全國率先對單用途預付卡進行地方立法。此前,中國大陸地區針對單用途卡的法律,位階最高的屬商務部2012年第9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商務部9號令”)。
拓寬單用途卡覆蓋范圍
據上海市人大介紹,《規定》共三十一條。首先明確了單用途卡的定義和適用范圍。
關于單用途卡的定義,商務部9號令將發卡行業限定在商務部門管理的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和居民服務業,發卡經營者限于企業法人。但實踐中,發卡行業遠不止上述三個,發卡經營者也不限于企業法人。
為此,《規定》第二條將單用途卡定義為:經營者發行的,僅限于消費者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但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除外。
《規定》將“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排除在外,主要是指演出門票、月餅提貨券等。此外,對于“在經營者經營場所入駐商戶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卡,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其有明確定義,但考慮到當前這部分預付卡處于管理真空,從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這種情形的預付卡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規定。但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定》明確了單用途預付卡的監管體制。
一是市、區政府職責。明確市政府應當加強對上海市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單用途卡協同監管工作機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單用途卡監管和服務工作。區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預防、制止危害消費者財產安全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是部門職責分工。《規定》構建了以商務部門為主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同監管體制。在執法權的配置方面,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商務領域單用途卡的行政處罰;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文化、體育、旅游領域的行政處罰;其他領域,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建立協同監管服務平臺
據上海市人大介紹,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是實現單用途卡信息化、精準化、智能化監管的重要載體,也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規定》明確,由上海市商務部門牽頭建設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
這一全市統一的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將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卡的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但不歸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規定》明確了經營者信息對接的義務。法規針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規定了差別化的分類監管措施:單用途卡經營者是企業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個體工商戶的,應當與平臺信息對接,并向平臺報送發卡數量、預收資金等信息。對于其他個體工商戶,考慮其分布在各行各業,情況比較復雜,規定授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此外,經營者必須通過平臺進行信息披露,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在這個監管服務平臺上,消費者可以查詢經營者基本信息、預收資金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單用途卡余額、信息對接等情況。
建立預收資金風險防控體系
此次立法還有一大核心制度,即預收資金風險防范制度,這是降低單用途卡兌付風險的關鍵環節。
根據《規定》,經營者單張單用途卡限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這也意味著,單張記名卡資金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資金不得超過1000元,否則經營者將受到處罰。經營者應當對預收資金加強管理和風險控制,確保預收資金用于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開支。
在風險防范措施,按照《規定》,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經營者可以采取履約保證保險等其他風險防范措施,沖抵存管資金。
具體的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由政府部門制定。市商務委等部門應當根據經營者行業類別、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等,確定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風險警示標準和風險防范措施。
關門跑路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信用管理在單用途預付卡監管中將發揮作用。按照《規定》,失信主體和嚴重失信主體將受到懲戒。
一是將經營者單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二是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將關門跑路、一年內因違反本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情形的單用途卡經營者,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是授權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單用途卡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嚴重失信經營者規定具體的懲戒措施,為市人民政府在實踐中細化和探索留出了空間。
上海市人大稱,考慮到上海市存量發卡經營者面廣量大,本規定設定了六個月的過渡期,將于2019年1月開始實施,對規定施行前已經開展單用途卡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要求其在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的信息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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