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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典型案例 | “評論他人產品不當”商業詆毀案

案情簡介
上海老鳳祥有限公司是一家珠寶首飾上市公司及中國500強企業,擁有“老鳳祥”注冊商標。原告深圳市粵祥珠寶有限責任公司是老鳳祥公司的廣東經銷商,經授權取得對侵害上海老鳳祥有限公司各項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廣東地區進行調查取證及維權訴訟等權利。
2022年07月,被告深圳市寶安區某珠寶店、深圳市某珠寶公司在抖音賬號發布含有老鳳祥加盟店鋪印章代號的“老鳳祥”質量保證單及斷了兩截成半圓形且外為金色內為銀色的手鐲、指向該手鐲的手形圖案及文字內容“帶發票的金包銀手鐲”等視頻內容,并配文“別以為帶發票的黃金,就穩了”以及配有歌詞內容為“完了芭比q了”的歌曲。原告對該行為進行取證時,該視頻有65個贊、43條評論、4個收藏、36次轉發,有公眾評論“老鳳祥要攤上事了”“我的也是老鳳祥這怎么辦”“不敢相信這是老鳳祥”“在老鳳祥上過一次當再也不可能相信老鳳祥了”等。
兩被告主要提供珠寶首飾的零售、批發及鑒定、回收、修理等服務,與原告的主營業務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二者為同行業競爭者。原告主張兩被告擅自編造、傳播含有商業詆毀內容的視頻,使相關消費者對原告的商品質量產生懷疑,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也對原告的商品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構成對原告商譽的詆毀。
法院經審理認為
各被告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費者,其在發表相關言論時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將沒有依據的、未經核實的信息通過抖音平臺向公眾傳遞,該視頻內容給人的印象是老鳳祥品牌的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從該視頻中的評論可知,視頻內容已誤導相關觀眾對原告經營的產品質量評判,對原告誠信經營產生懷疑,導致原告社會評價減損,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處理結果
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庭后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并在其侵權造成的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
法官說法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主要特征,自由、充分的競爭對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至關重要,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競爭秩序必須是正當且有序的,經營者在競爭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市場經營主體可依其主觀好惡對他人進行商業評價,但在面對不特定公眾發表言論時,應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尤其是對競爭對手的貶損性評價,應當言之有據。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是商業詆毀行為的客觀方面,也是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認定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關鍵。虛假性信息,一般為沒有根據、無中生有的或者雖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誤導性信息,一般則指信息雖然真實,但未得以完整陳述,或者經斷章取義、宣傳渲染、誤導性解讀等,致人引發錯誤聯想的信息。實踐中,很多經營者對外片面、歪曲地散布一些未經證明的事實,這些事實的真偽屬性雖不確定,但卻會給公眾或者消費者帶來誤解,從而實質性地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近年來,短視頻繁榮發展,用戶規模不斷擴大,短視頻與直播、電商相互加成,龐大的網民規模為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大內生動力。應引起注意的是,經營者在使用短視頻、直播等平臺經營時,公開發表商業言論應較普通消費者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其發表的言論系編造的虛假事實,目的是為了降低其他競爭者的商業信譽,進行惡意競爭,引起其他競爭者的社會評價減損,則構成商業詆毀。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者在評論或者批評競爭對手的營業活動、商品或者服務時,如所陳述的內容系真實但卻片面的或者引人誤解的,足以誤導公眾,從而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名譽的,同樣構成商業詆毀。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譽等。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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