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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稱借名購房因女兒涉案被查封,提執行異議被駁回后上訴
河北滄州任丘市居民王素文近日向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反映稱,因想使用女兒的公積金貸款資格,她在2015年借用女兒張某某的名義買了套房,首付款及后續還款都是由其出資。2021年,張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刑。2022年,法院在執行張某某財產時,將上述房屋查封。
王素文稱,她先是向任丘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亦被駁回。法院認為,王素文就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王素文不服,上訴于滄州市中級法院。
4月13日,滄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張某某在庭上稱,這套房屋確系其母親出資,她只是代名簽字。審判長歸納該案的焦點為王素文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老人稱無力支付全款才借名購房
王素文稱,她今年68歲,因居住需要于2015年在任丘市凱旋城小區看上一套建筑面積91平方米的房子,總價51.5萬元。
“我沒錢付全款,就想著貸款。公積金利率低,但我又沒有資格,就想著用女兒的公積金貸款資格。”王素文說,買房前,她去當地公積金中心咨詢過,買房人和貸款人必須是同一人,父母買房不能使用子女的名義進行公積金貸款。于是,她和女兒商議,借名買房。每月的貸款老兩口用退休工資還。
同年8月4日,王素文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該房屋的買受人為張某某,首付款為11.5萬元,余款40萬元為公積金貸款。貸款年限為30年,每月還款1738元。澎湃新聞注意到,該合同上填寫的買受人聯系方式為王素文的手機號。

王素文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簽合同那天,她刷卡付了首付。受訪者供圖
合同簽訂當日,王素文使用自己的銀行卡足額支付了首付款。此后每月銀行扣款前,王素文固定轉2000元至女兒的還款賬戶上。一年后,王素文有一筆30.5萬元的債權到期,王素文讓債務人直接打到女兒的還款賬戶上,后向銀行申請提前還貸30萬元。貸款總額大大減少后,每月的還款金額也降低至404元。
讓王素文沒想到的是,此后的幾年,家里出現了變故,女兒甚至還違了法。王素文說,女兒和女婿生下外孫女不到8個月,兩人就離了婚。2021年2月,女兒因涉嫌詐騙被抓。
女兒涉嫌犯罪被法院查封房產,母親提執行異議
王素文稱,張某某被抓后,她接到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打來的電話,告知她張某某用于還貸款的賬戶無法正常使用,需要變更還款賬戶。于是,王素文去銀行辦了張卡用于后續歸還貸款。
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顯示,從2021年3月17日(開卡之日)起,王素文每月通過自己的農行卡向自己的中行卡轉賬500元,中行于每月9日自動代扣404元房貸,扣款賬戶為“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注:2021年3月的貸款于開卡之日劃扣,次月開始每月9日劃扣)。

王素文的女兒被抓后,改為王素文的銀行賬戶還貸款。
王素文稱,直到現在,她仍然保持著這樣的還款方式。《銀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細清單》顯示,銀行最近一次扣款是2023年4月9日,代扣398元,貸款本金還剩下7.7萬余元。目前,該套房屋尚未辦理房產證。
不過,任丘市法院2022年1月作出執行裁定,查封了張某某名下位于凱旋城小區的房屋,期限為3年。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任丘市法院與張某某責令退賠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有房產,遂裁定查封。
王素文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任丘市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要求中止對涉案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措施。
2022年3月,任丘市法院作出裁定,駁回王素文的異議請求。該院認為,涉案房屋雖未辦理產權證書,但已經辦理了商品房預告登記,且權利人為張某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院查封涉案房屋并無不當。王素文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所提執行異議不成立。
此后,王素文又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任丘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關鍵問題是款項支付情況,雖然自2021年3月將扣款賬戶變更為王素文銀行卡,但無法證明此前張某某所還貸款系王素文支付;另外,即使債務人直接將30余萬還款轉至張某某的還貸款賬戶,亦不能由此推斷該事實系王素文購買涉案房屋償還貸款之情形。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實王素文主張。2022年12月,任丘市法院判決駁回王素文的訴訟請求。
案件焦點:當事人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王素文不服,上訴至滄州市中級法院。2023年4月13日,滄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張某某稱,該套房屋確系其母親出資,她只是代名簽字,錢也都是其母親交的。審判長歸納該案的焦點為王素文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王素文的代理人、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認為,王素文與其女兒之間屬于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從房款支付情況來看,首付款和每月的還款均來源于王素文;從參與交易情況來看,王素文全程參與了整個購房到入住的手續辦理,張某某僅在配合公積金貸款時簽了字;此外,王素文借名買房有合理性,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是涉案房屋的權利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借名買房”風險大
澎湃新聞注意到,“借名買房”存在著極大法律風險。司法部官方微信公眾號“中國普法”曾就該議題發過數篇文章,提醒出名人、借名人和金融機構注意。
“中國普法”去年9月發布的一篇文章介紹,“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但約定實際出資人享有房屋權益的行為。“借名買房”由來已久,不少人明知存在風險,仍敢于冒險,個中原因復雜多樣。實踐中,購房者或是因自身資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銀行辦理購房按揭業務,進而采取借他人(多為親屬)名義在銀行獲取貸款,通過借名貸款達到借名買房的目的;或是為了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希望通過采取借名買房的方式獲取購房資格;或是為了享受某種優惠或便利,不具有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資格,通過借名買房享受優惠購房的待遇。
文章稱,對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認可“借名”事實、不配合辦理過戶,也有可能基于公示公信原則擅自處分房屋,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導致“錢房兩空”;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實際上并不符合購房條件,即使出名人認可借名購房事實,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文章還提醒,購房者務必增強遵法守法意識,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充分考慮借名買房會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對借名買房堅決說“不”,千萬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或出于其他考量,而輕易采用借名買房這種方式,使得自己陷入法律風險之中,最終導致得不償失。
同時,對已經通過借名買房方式購房的購房者,應當提高證據意識和舉證能力,注意留存房款支付憑證、銀行流水及相關協議等證據,如果發生糾紛,可以憑書面證據通過法律途徑妥善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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