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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蓮申請4100萬國家賠償,因投毒案服刑19年改判無罪

封面新聞7月18日報道,被改判無罪釋放47天之后,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余萬元。
7月18日上午,封面新聞記者在現場看到,李錦蓮父女及其代理律師共同前往江西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記者了解到,李錦蓮國家賠償請求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合計41402694.6元。
此外,李錦蓮還在賠償申請中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江西高院在中央電視臺、《江西日報》、封面新聞等媒體上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1999年,李錦蓮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殺死同村兩名兒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江西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此后19年,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進行申訴,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也曾為此案奔走呼吁。
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此時,李錦蓮在獄中已服刑18年11個月。
根據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統計,從1998年10月10日被帶走到2018年6月1日無罪釋放,李錦蓮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
據介紹,賠償申請中對這7175天進行了分段索賠。其中,1998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共4713天,要求按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即284.74元的三倍計算,合計4083171.6元。
2011年,江西高院曾再審李錦蓮案,同年10月10日作出再審裁定,維持原判。李錦蓮的代理律師劉長認為,江西高院在第一次再審開庭已查明本案定罪證據不足、出庭檢察員也認為證據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維持有罪判決,導致賠償請求人被繼續關押2395天,在此期間人身自由被侵犯的程度已不同于此前階段。
記者注意到,對2011年10月1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間的2395天,賠償申請中要求自由賠償金按日平均工資的十倍計算,合計6819523元。
此前,封面新聞曾對李錦蓮案進行詳細報道(《洗冤者李錦蓮回鄉:把無罪的消息講給三位逝者聽》)。李錦蓮妻子陳春香在丈夫被帶走20天后死亡,母親在2011年李錦蓮案重審維持原判一年后去世,女兒李春蘭為該案申訴20年,至今未婚。
李錦蓮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提出,妻子、母親的去世,女兒為其申訴而至今未婚,對其家庭造成了巨大創傷和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
(原題《“江西投毒案”當事人李錦蓮申請4100余萬元國家賠償 服刑近19年后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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