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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涉及的公司股權應如何處理?
夫妻注冊了一家公司,男方占80%股權,女方占20%股權。后雙方離婚。
女方說,當時注冊公司時投入的200萬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股權應該各半分割,每人50%。
男方說,雖然投入的200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財產的約定,所以離婚時分割股權應該男方分得80%,女方分得20%。

法院會怎么判呢?
持股比例是否等于夫妻財產約定需要從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出發,審查持股比例在工商登記備案形式是否符合夫妻財產約定的要點。一份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簽訂人必須有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約定要采用書面形式,且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就本案來講,夫妻雙方的工商登記材料并沒有明確約定雙方按登記的持股比例享有財產權益,也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劃分的意思表示,所以,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夫妻財產約定。
實務中,要判斷夫妻股權的分割比例,會考慮以下情況:
一是,如果雙方用婚后共同財產投資入股,在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持股比例不等于財產分割約定,無論雙方登記的持股比例是多少,都應該按照平分的原則分配。
二是,如果雙方是婚前各自用各自的財產投資入股,因為投資入股的資金是各自婚前財產,持股比例反應了各自以自己財產投資數額的比例,在離婚時,公司股權比例就不宜再做變動分割。因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就不涉及股權的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權屬于各自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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