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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卷入刑案8年后洗脫罪名,遭錯關千余天獲賠40余萬
從2009年9月27日到2018年3月15日,天津人范玉林深陷一起侵占案8年多,檢方最終決定不起訴,他得以洗脫罪名。在此期間,他共被錯誤羈押1228天。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范玉林再審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決定書”,吉林延邊州中院決定賠償范玉林人身自由賠償349660.72元,支付范玉林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共計41萬9660余元。
這與范玉林提出的584萬余元的賠償申請相去甚遠。范玉林在申請中稱,他被羈押期間所經營的公司因無人管理,導致經濟損失500萬元。法院認為該項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賠償決定書顯示,延邊州中院查明,范玉林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吉林敦化市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范玉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范玉林不服判決,向延邊州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范玉林提出申訴。2013年2月5日,延邊州中院裁定將范玉林予以假釋。
3年多后的2016年12月14日,范玉林等來轉機,延邊州中院作出再審刑事裁定,撤銷原有罪判決,將該案發回敦化市法院重新審判。
賠償決定書顯示,在重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該案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敦化市法院于2018年2月6日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敦化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敦化市檢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范玉林不起訴。
終于洗脫罪名,范玉林申請了國家賠償。他稱被羈押一千多天,所經營的煤炭商貿公司因無人管理,導致花費巨大款項辦理的煤炭經營資格證到期,無法延續,又因被羈押導致公司無人經營,致經濟損失達500萬元。
范玉林請求延邊州中院賠償其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經濟損失共計584萬余元,同時請求延邊州中院在吉林省和天津市以公開方式(網絡、媒體、報紙等)消除給其造成的影響,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
延邊州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范玉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28天的賠償金349660.72元,支付范玉林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對范玉林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請求,將采取適當方式另行作出。
關于經濟損失5000000元的請求,延邊中院認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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