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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公職人員老賴欠債數十萬,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獲刑
6月20日,被告人田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浙江)杭州市富陽區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田某的身份是杭州某區縣的統戰部工作人員,該案是一個典型的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
案情回顧
2012年11月,被告人田某向葛某借款46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個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田某未歸還借款,被葛某起訴至富陽法院。2013年8月,富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田某歸還葛某借款46萬元并支付利息。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告人田某未按時執行判決,案件隨后進入強制執行。
被告人田某在收到執行相關法律文書后,一直沒有執行還款義務以及申報財產變動情況。富陽法院依法查控田某財產線索,發現其名下并沒有房產、車輛,對其銀行工資賬戶法院依法進行了凍結。執行中,執行人員多次前往田某所在單位查找田某下落,并向單位負責人通報田某拒不履行情況,但田某不僅始終隱匿下落,還主動變更銀行工資賬戶逃避存款凍結。富陽法院隨后對田某進行了公安布控,無果。執行人員也多次前往田某辦公室,張貼傳票、執行公告,告知其不履行的相應法律后果,但田某始終對執行事項不予回應。
2017年下旬,執行人員在案件回頭看的過程中,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間,銀行賬戶有頻繁資金來往,其中多次通過取現、消費等方式花費資金達7萬元左右,有還款能力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2017年11月,執行人員在聯系田某履行案款無果后,將田某以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立案偵查。2018年5月,富陽區檢察院對田某提起公訴。
2018年6月20日,富陽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鑒于被告人田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法院審理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宣判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富陽法院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表現,依法確定其刑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主要是指涉黨政機關、黨員、公職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執行案件。由于這類被執行人的身份特殊性,一直有很高的關注度,此類案件的執行效果如何也會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
近年來,富陽法院不斷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在定期集中清理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營造聲勢的同時,也將動真格治理“公職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執行當中的一項重點工作。
通報敦促,推動自動履行
將涉案公職人員相關執行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同時聯合政法委、紀委、組織、宣傳、監察等部門共同推動涉公職人員案件執行,以形成多方壓力促使其自動履行。5月11日,在2018年府院聯席會議上,富陽法院就梳理了當前尚未結案的特殊主體被執行人人員名單18人,向所在機關單位、鄉鎮街道相關負責人做了通報。
協同合作,構建工作合力
建立涉特殊主體執行的協作聯動機制,實現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識別、失信聯合懲戒、協助執行等工作機制。如對組織部擬任職選調、晉職晉級、評優評先等考察人員進行執行情況審查,對選舉人大代表、黨代表、政協委員、村兩委干部進行候選資格審查,落實“一票否決”。今年以來,富陽法院執行局就完成對區級機關、鄉鎮街道等各類資格審查2045人次。
加強懲戒,落實強制執行
對于經通報、敦促后仍未履行的,依法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財產執行措施。不配合執行或者逃避、抗拒執行的,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題為《作為一名公職人員,他因失信一步步走向了被告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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