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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慶陽跳樓女生父親:墜亡前,女兒還讓救援人員買了爆米花

發生于6月20日的甘肅慶陽女生李某奕墜亡事件,連日來引發眾多關注。6月26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趕赴甘肅慶陽,與李某奕之父李明(化名)面對面。李明告訴記者,女兒墜亡之前,自己接到了她的電話,趕緊趕到事發地8樓。遺憾的是,女兒并沒有留給他一句話。據他回憶,女兒的病情進一步惡化,是從偷看到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涉事班主任決定后開始的。
生病
輾轉多地帶女兒看病
5月,她拒絕了封閉式治療
這兩年六月季,都是李明最擔心女兒李某奕的日子。根據醫囑,這是女兒最需要陪護的時段。
李明告訴記者,兩年前,李某奕在慶陽六中高三二班上學期間,因突發胃病,被安排在宿舍臥床休息時,班主任吳某厚進入宿舍詢問女兒病情。當時吳某厚用嘴親吻了女兒的額頭、臉部和嘴巴等部位。此后長達兩年的時間里,女兒精神恍惚、心理抑郁,輾轉到西安、上海、北京多地就醫仍未見好轉后,女兒最終退學。
今年五月中旬的時候,李明帶女兒去了一趟北京復查。他想讓女兒再一次住院進行封閉式的治療。
但李某奕不愿意。她希望等到七月份,弟弟放假了一起去。這樣自己住院治療,弟弟可以在外面陪著爸爸。這樣她住里邊才放心。
李明說女兒非常堅持,甚至以“那就不看病了”和“我不吃藥了”等言語一再拒絕。最后父女倆決定回慶陽。
病重
偷看到不起訴決定后
女兒的情況進一步惡化了
后來李明回憶,女兒情況進一步的惡化,和她偷看到那份不起訴決定有關。
今年3月1日,在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吳某厚決定后,李明來到慶陽市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5月18日,慶陽市檢察院維持西峰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
這個消息李明一直沒敢告訴女兒。
直到五月底,李明藏著的文件被女兒翻了出來。“她看到那個東西的時候,都沒有告訴我。是之后我發現文件被翻出來了,想跟她交流,她不再說話了。”過了幾天,女兒突然和他說:“爸爸,兩年了,你還奔波啥啊。”
當時,距離高考的日子越來越近,李明說他更發愁了。
而女兒的狀態,看著卻顯得格外平靜。她甚至還在市里的地下商業街上找了一份導購的工作,希望能夠減輕李明的負擔。
煎熬
騎著電瓶車趕往現場
他接到了女兒的最后來電
6月20日當天,李某奕起得挺晚。對于飽受失眠痛苦的女兒來說,李明覺得是一種欣慰。當天十二點過,李明把兒子女兒侄子侄媳婦喊到一起吃了個飯。午飯后,侄子侄媳婦和女兒一起去了李某奕姑姑家。兩點多,李某奕起身離開,說自己要去上班。
下午4點過,打掃完家里衛生的李明休息了一會,翻看手機時突然被一張圖驚到了——麗晶百貨大樓的半空中有個人,雖然圖片并不清晰,但從衣服上來看,李明覺得那是他的女兒李某奕。
李明一邊給女兒打電話,一邊騎上電瓶車準備趕往麗晶百貨。對方電話始終沒有接聽。
李明當時就慌了,“我都不知道我怎么過去的”,有個路口李明沖過去后,才發現當時是紅燈。
快到麗晶百貨時,道路擁堵了起來。就在那個時候,李明接到了李某奕的電話。“我問她在哪,她說我在上班,我說我在附近,就來看看你。她連忙就說我在另一個店,你別來。我說沒事我就在附近閑著呢,她就一直說你別來你別來,然后電話就掛了。”
他丟下車就往警戒線跑,確定半空中的女孩正是李某奕后,他連忙和警察說,自己是女孩的父親。
之后,李明被帶上了八樓。
墜樓
墜亡前女兒已稍有回應
還吃了救援人員買的爆米花
“上到八樓以后,我在電梯出來的小廳室里。我幾次要求過去,想自己和女兒說,我想我女兒再狠心也不會當著我的面跳下去”據李明回憶,當時自己很著急,反復說要過去,一名公安局領導出面安撫他,“他說先別出去,我們消防員盡力地給你營救著,你別出去。”
據了解,當時李某奕情緒非常激動,且所在位置只能容得下一人靠近。
李明回憶,當時警察告訴他,消防員已經坐過去靠近李某奕了,馬上就和她坐一起了。“當時我就問,我女兒跟消防員交流嗎?他們說好著呢,你女兒好多了,也有回應了,在說話來。還買了個爆米花上去讓她吃了。”
李明想起了那種希望的感覺,“我覺得這時候,很有希望了。這時候我也不敢去鬧騰了。”
他幾乎沒有停頓,眼睛看著前方的某個點像虛焦一般,繼續回憶著,“結果剛過一會,我就聽到很多人說掉下去了。”
19時15分許,19歲的李某奕墜樓身亡。
大家把李明抬到了沙發床,他一下就癱了,吃下侄子買上來的速效救心丸,他不再記得自己在那里躺了多久。
焦點關注
律師:若行為嚴重,可能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現場視頻顯示,在警方和消防人員救援期間,現場有圍觀人員鼓掌起哄;還有圍觀者將照片和視頻發布至網上,并發布“你到底跳不跳”“要跳就跳,果斷一些”等過激言論。
25日晚10點,甘肅省慶陽市委宣傳部召開新聞發布會,慶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發布會上通報,已有2名發布“起哄”言論的圍觀者被拘留。
目前,起哄事件正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清楚后將依法處理。對于起哄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采訪到著名律師、北京市義派律所主任王振宇以及國內知名律師徐昕。王振宇稱,如果起哄者行為嚴重,可能會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徐昕認為,起哄者的起哄行為體現出對生命的漠視,那種冷漠令人寒心,應該強烈譴責,也應引起我們反思。
如何認定起哄者?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在圍觀眾人中,警方如何認定哪些起哄者負有法律責任?
王振宇:警方可能從現場錄像中,看哪些人的起哄比較突出和過分,或者以對公共秩序擾亂的程度認定。除了現場視頻,應該也會根據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來認定。
徐昕:警方可能是通過現場視頻,現場證人或有人主動“自首”等方式認定起哄者。
拘留有何法律依據?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警方拘留起哄者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王振宇:如果要找一個法律依據,應該是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行為嚴重,構成犯罪,也有一種罪名是“尋釁滋事罪”。
徐昕:教唆和幫助他人自殺,在我國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一旦認定,就構成《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條款中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本,明文規定處罰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英美國家也是這樣,很多區域都規定,幫助他人自殺是一種謀殺行為。
但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比較不好認定,本案當中便很難確定自殺跳樓的女孩跟這些起哄圍觀者的起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很難確定女孩跳樓是因為起哄者的起哄行為導致。也很難確定這些起哄圍觀者有教唆女孩兒自殺的主觀故意。
起哄者該當何責?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被拘起哄者將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王振宇:一定要處罰的話,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之間。我個人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更能體現刑事的謙抑性,避免輕易將人定罪入刑。
徐昕:公安拘留的法律依據應該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把起哄者的行為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認為起哄者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可能被定性為刑法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罪。但也不無爭議,因為尋釁滋事要求擾亂社會秩序,本案中,在無法認定跳樓行為和起哄行為的因果關系時的情況下,社會秩序的擾亂與起哄行為的因果關系不明顯,很難說社會秩序的擾亂是起哄者造成的。他們的行為更多的是強烈沖擊了社會大眾的道德感,如同小悅悅事件一樣,但這種沖擊和擾亂社會秩序不同。
而傳播視頻的人,也可能是按照尋釁滋事來追究責任。
(原標題:慶陽女生墜亡事件追蹤:對話墜亡女生之父:得知班主任沒被起訴,她的病情進一步惡化;圍觀起哄者“該當何罪”?)

- 已注销:你不在她的处境,不要说这话。
- 2018-06-27 ∙ 广东115回复举报
- 张鎔:当然,社会上的大多数都是有你这种心态的人
- 2018-06-27 ∙ 吉林54回复举报
- 都府海参~刘亚龙回复张鎔:难道像她们这种 用别人的错误去惩罚自己 导致自己走不出心理阴影和自杀得人 她们的这种行为就对了么 那她有没有想过她的自杀会对她的家庭造成多大得打击
- 2018-06-27 ∙ 山东5回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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