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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撫恤金屬于遺產嗎?
不少人認為,喪葬費、撫恤金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繼承,也可以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自行處理。但事實是這樣嗎?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01
基本案情
李先生與魏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生活40多年,共生育兩子一女,分別是李勝、李利、李梅。其中李梅于2007年去世,李梅有一子高某。魏女士于2020年去世,去世前立有遺囑一份,主要內容為魏女士個人所有財產及去世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其老伴李先生所有。李先生主張繼承魏女士的喪葬費1000元及死亡撫恤金59000元,李梅的孩子高某主張平均分割,李勝、李利不同意上述方案。各方未能達成一致,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裁決。
02
法院審理
按照法律規定,要明晰以下問題:喪葬費、死亡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首先應該明確遺產的概念,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喪葬費、撫恤金是自然人去世之后才發生的,故不屬于遺產。死者生前立遺囑確定將喪葬費、撫恤金給某人,該遺囑是否有效?答案是該遺囑系無效,理由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但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其個人財產,故對喪葬費、撫恤金立遺囑的行為無效。
因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原則上不發生轉繼承、代位繼承,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為喪葬費、撫恤金的共有人,除非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有證據證明其與死者常年共同生活,多年來照顧、贍養對方。
本案中,魏女士去世后,李先生作為與其共同生活40多年的老伴,受到的身心打擊較大,需撫慰的程度最高。上述喪葬費、撫恤金共計6萬元,由李先生分得3萬元;李勝、李利作為魏女士的孩子,亦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撫慰,故李勝、李利分別分得15000元;高某作為李梅的孩子,系魏女士的外孫,且高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魏女士共同生活或照顧、贍養魏女士,故高某對上述喪葬費、撫恤金不享有權利。
03
法官后語
喪葬費、撫恤金是自然人所在單位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者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應按死者生前近親屬與其關系的遠近及共同生活的親密程度合理進行分配。根據這一定義,喪葬費和撫恤金不應屬于死者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應以與死者關系密切程度確定共有人,以便后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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