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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孕入職”上熱搜,懷孕不告訴公司算欺詐嗎?
在衛生間嘔吐謊稱腸胃炎
保溫杯里裝的是補藥
……
剛剛轉正的“卷王”助理
想隱瞞自己懷孕的真實情況
卻被同事意外發現了她的小秘密
在她提出休長假養胎的要求后
領導也十分生氣

近日熱播的電視劇《女士的品格》
讓“隱孕入職”“隱婚隱育”話題沖上熱搜
引發無數網友感嘆
“職場孕媽確實不易!”


據智聯招聘發布的
《2022中國女性職場現狀調查報告》顯示
61.2%的女性在求職中被問及婚育情況
高于上一年的55.8%
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響職場前景
11.9%的女性因性別升職加薪不順
那么,為了順利入職
女職工隱婚、隱孕、隱育
這種做法算不算欺詐?
入職時是否有義務告知
用人單位自己懷孕的事實?
我們先來看看
日前登上熱搜的一起
因勞動者提供入職虛假信息
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2020年6月,陳某入職天津一公司,在應聘入職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時,她虛報了婚育情況,后公司以陳某提供虛假材料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陳某認為,她隱瞞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并無告知公司的義務,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處與勞動合同無任何關聯的個人隱私問題,其內容不合法,作為勞動者有權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實說明也不能認定構成欺詐。
起初,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又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均認為,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入職時是否有義務告知懷孕情況?
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是有邊界的,并不是勞動者的一切情況都需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只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工作經歷、學歷、職業技能、職業資格、健康狀況等與崗位職責相密切聯系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有義務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早在201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九部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女職工隱婚、隱孕、隱育是否算欺詐?
律師表示,《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其中提到,用人單位不得就生育問題對女職工進行限制,即便是懷孕女職工,也不得對其錄用條件進行限制。女職工懷孕既是個人隱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屬于勞動者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的內容。
因此,即便女職工沒有告知甚至是隱瞞懷孕的事實,也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但若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確實不適合懷孕女職工(如第三級體力勞動、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質場所作業、高空作業、冷水作業、低溫作業等),且在招聘時不是基于性別歧視等原因,明確告知了崗位特殊性及不適合懷孕女職工的崗位要求,則應聘者應如實告知是否懷孕。如果在此情形下應聘者未告知真實情況,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
對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律師給出建議: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權,從制度方面解決女性孕期就業問題,比如對聘用懷孕女職工的單位給予一定補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參與政府項目給予優先權等。

婚姻、生育狀況屬個人隱私
用人單位不可在無特殊事由情況下
隨意窺視打探
與其苛求員工在這方面“不講誠信”
不如消除自身各種各樣的職業歧視
讓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
享受平等無差別的待遇
來源:廣東普法、工人日報、智聯招聘、南粵女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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