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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法院判決被告人以公益勞動折抵損害賠償費用
因非法捕撈被判刑,被告人同時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除了通過刑罰,如何進行綜合性生態修復?什么是勞務代償,勞務代償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涉案捕魚地點公示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供圖
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捕撈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500元,用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等處罰,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替代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目前,案件已生效。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記者從上鐵法院獲悉,這是上海法院判決的首例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折抵損害賠償費用的案件。
上鐵法院介紹,2022年3月10日,王某某在上海市內陸水域禁漁期間,駕船至上海市奉賢區金匯鎮白沙港河道內,使用事先準備的長桿網兜、逆變器、電瓶等工具,通過電脈沖的方式電擊捕撈水產品。公安機關根據線索,當日將其抓獲,并當場查獲電捕魚工具及漁獲物。

涉案漁具。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供圖
經相關部門評估和認定,王某某使用的涉案漁具為一種采用電脈沖方式進行輔助捕撈(電捕的一種)的兜狀抄網,作業方法為電捕;其涉案水域為內陸自然水域,根據《非法捕撈案件涉案物品認(鑒)定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試行)》的規定,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造成了水生生物資源損害。隨后,公訴機關將王某某移送上鐵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審理,上鐵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內陸水域禁漁期內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了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關于附帶民事部分,因王某某采用電捕魚的行為破壞了水生生態系統,既對漁業資源造成直接損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長發育受阻、繁殖終止、棲息地破壞等間接損害,最終造成水生生物資源損失1.1萬余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鑒于王某某家庭經濟困難、初次犯罪等因素,公益訴訟起訴人組織檢察公益訴訟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王某某提出愿意根據其經濟能力賠償500元,并愿意以提供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折抵剩余的損害賠償費用。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賠償因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500元,用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二十八天的生態環境公益勞動,以替代承擔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費用;就非法捕撈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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