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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巡回檢察是推動中國特色刑事法治進步的一大創舉
解讀新聞:發揮“巡”的優勢、“駐”的便利,最高檢跨省監獄交叉巡回檢察實現全覆蓋并首次組織開展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檢察
解讀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執行檢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時延安
完全意義上的刑事法治的標志之一,就是構成刑事法制體系諸要素的法治化。在整個刑事法制體系中,監獄、看守所等部門的執法活動與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因而對這些機構內部執法活動的監督,是發揮檢察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由于這類執法活動主要限定在機構內部,執法活動形式和內容不為外界所了解,因而比較其他類型的監督,其監督事項更為復雜、難度更大且監督效果不易評估。對監獄、看守所進行派駐檢察,可以形成持續的、即時的、近距離的檢察監督,但在一段時間里,派駐檢察人員人手有限且監督工作比較單調,與監所工作人員之間過從密切,久而久之,監督工作受困于人情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現了“重配合、輕制約”的現象。巡回檢察機制的提出和實踐,在派駐檢察之外創設了一種新型的監督方式,通過巡回交叉式的檢察,可以有效彌補派駐檢察的短板,有利于提升刑事執行檢察的威懾和實效。
對監獄和看守所的巡回檢察既是一項工作機制創新,更是一個重要的檢察制度創新。2018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方案》。同年12月,最高檢在《方案》的基礎上印發《人民檢察院監獄巡回檢察規定》,在規定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的同時實施派駐檢察,形成了“派駐+巡回”的監獄檢察模式。2021年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最高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巡回檢察工作規定》,對該項工作進行全面地規定,不僅內容全面、務實且具有操作性,而且將監督范圍擴大到對派駐檢察工作的檢查,將巡回檢察作為督促、檢驗派駐檢察的一個重要手段,從而使兩者能夠緊密相結合。從目前的實踐看,全國范圍內推行的、對監獄執法活動的巡回檢察,和為踐行黨的二十大精神而進行的、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巡回檢察,都收到了積極效果,從整體上提升了對監獄、看守所進行檢察監督的效能。
對監獄、看守所進行“派駐+巡回”檢察模式的形成,再次說明能動檢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檢察監督工作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至關重要,針對刑事司法、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長期以來存在的痼疾,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不斷探索并創新監督方式,以積極進取的態度克服法律實踐當中存在的各種難題。監督活動,不能采取守勢,不能靜態監督;采取保守心態、囿于既有模式,監督這盤棋就會越下越被動。當然,改革創新不僅要有勇氣,更要有智慧,有方法,有試錯和糾錯機制,而法律制度和機制的調整和完善,更要秉持法治精神、訴諸法律原理,不僅要有憲法和法律上的根據,在學理上也要能說得通,這樣才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也才能確保改革成果得以鞏固,制度和機制完善形成累積式進步趨勢。
對監獄、看守所等機構內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確實是個難題,但刑罰執行和羈押型強制措施的執行關乎刑事法治發展的大局,也是檢驗刑事法治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放眼世界各國,監獄內的人權保障、腐敗治理等都是難題,也是刑事法制改革的重點關注對象,但這道難題始終難以攻破。現在看,強化這些機構的外部監督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可行路徑,而發揮監督效能,不可能僅靠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來解決,還要靠制度和機制的創新,同時通過科技賦能的方式使檢察監督的能量放大、威力變強。巡回檢察制度的推出,既是一個檢察監督體系的重大創新,但也是檢察監督題中應有之義,因為它立足于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符合中國式現代化治理的需要。
當然,“派駐+巡回”檢察模式剛剛走出第一步,今后還需要進一步優化巡回檢察的工作機制,尤其是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未來可期。我們希望,在刑事執行檢察監督領域能夠有更多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創新舉措不斷推出,為推動我國刑事法治穩步前進作出貢獻。
(原標題《巡回檢察是推動中國特色刑事法治進步的一大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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