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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懸賞:不排除通過訴訟解決
5月10日,空姐李某在鄭州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發媒體關注。當日晚間,滴滴發布懸賞通告,懸賞100萬元尋找嫌疑人劉振華。滴滴稱,對于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
5月12日4時30分許,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的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尸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征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征。“空姐乘滴滴遇害案”正式告破。
近日,參與搜尋嫌疑人劉振華的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委托律師向滴滴提出懸賞支付,再次引發輿論關注。就此,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了救援隊的委托律師付建律師。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救援隊是何時提出協商懸賞支付想法的?
付律師:很早就提出來了,案件破了沒多久我們就溝通過。后來我們嘗試和滴滴溝通,打懸賞電話,打不進去,通了就掛。(法制晚報記者隨后嘗試撥打懸賞電話,打通后被掛斷。)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救援隊當時是如何發現嫌疑人的?
付律師:當時鄭州市水上義務救援隊在公安機關鎖定的區域內,計算了嫌疑人大概會出現的位置,沿著河邊按照計算的距離進行搜尋,最終發現河上的尸體,隨后便開始打撈。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救援隊發現的只是遺體,能夠被認為是“重要線索”嗎?
付律師:滴滴的懸賞公告中并沒有說明一定是要找到活著的嫌疑人,無論嫌疑人是生是死,最終是通過救援隊的發現和打撈,幫助完成了破案,就可以被認為是案件的“重要線索”。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救援隊的搜尋和打撈是配合公安機關的行動,也能夠獲得懸賞金嗎?
付律師:義務救援隊是利用自身的設備工具和人員發現嫌疑人并成功打撈,并經過公安機關鑒定,確定嫌疑人身份。具備協商支付懸賞金的資格。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水上義務救援隊平時幫助搜救和打撈遺體是義務的嗎?
付律師:水上救援隊屬于民辦非營利性企業,救援和打撈都是義務的。但這次滴滴是為提供“重大線索”懸賞,這幫助死者家屬打撈的性質是不同的。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既然是“義務救援”、“非營利性企業”,為何還要滴滴支付懸賞金?
付律師:從法律角度來說,懸賞的方式是對方自愿的,發出懸賞后有人或團體完成了懸賞的要求,就相當于履行了合同,根據契約原則協商支付懸賞金也是合法的權利。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與滴滴協商支付的懸賞金是100萬嗎?
付律師:具體金額還沒有定,還需要跟滴滴方面協商。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以前有遇到過協商懸賞支付的情況嗎?
付律師:水上救援隊以前都是幫助家屬搜救打撈遺體,沒有懸賞打撈搜救的先例。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下一步如何向滴滴協商懸賞支付?
付律師:我們打算先與滴滴溝通,再根據溝通的情況看是否要發函。如果還是不給,不排除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
(原題為《空姐遇害案”救援隊要求滴滴支付懸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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