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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后擬禁售違規輕便摩托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 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消息,昨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二審。二審稿擬規定,北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在取得行駛證和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表示,由于電動自行車不像汽車一樣有國家統一的許可生產目錄,北京市作為電動自行車的輸入型特大城市,有必要從銷售端嚴格控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鄒維萍指出,二審稿規定,北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制度。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北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區級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取得北京市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駛。北京市對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駛。
為便于引導市民購買、使用合標的電動自行車,二審稿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將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信息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銷售者應當向購買人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因不合標不能辦理登記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銷售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關于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問題”,鄒維萍強調,目前,非機動車道沒有對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有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速度過快,存在安全隱患,建議根據路況在道路交通擁堵路段設置具體限速標志,提示和控制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超過限制行駛速度。
鄒維萍還指出,二審稿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標志。
(原題為《北京今后擬禁售違規輕便摩托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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