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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中,九成患者構成傷殘
“近年來,未成年人就醫引發的醫療糾紛數量呈增多趨勢。”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件情況”時指出,涉案未成年患者年齡集中在10周歲以下,其中,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患者占54.5%,有九成涉案未成年人構成傷殘。
數據顯示,2013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含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及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2起。其中,21件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僅1件,“審判實踐中患方大多以侵權案由起訴。”
三歲以下嬰幼兒患者過半,致殘率高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注意到,上述糾紛中,涉案未成年患者年齡集中在10周歲以下。其中,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患者占54.5%。
通報指出,部分醫院在對高危險性疾病患兒診治過程中未及時進行專家會診,在患兒病情反復時未及時進行有效控制,加速患兒病情發展。個別醫院對于患者病情評估方法錯誤,致診斷有誤。
此外,有的醫院存在用藥錯誤或過失。比如,院方因誤診而錯誤用藥,致患者病情加重;院方在已知患者系過敏體質并出現過敏性皮疹時仍繼續使用該藥物致患者加重出現感染;個別醫院在對嬰幼兒靜脈輸液中試劑選擇不夠慎重致使患兒出現過敏反應等。
“醫療損害對未成年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來發展影響巨大。”通報指出,九成涉案未成年人在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案件中構成傷殘,且多數殘疾程度較高,傷殘等級最重為一級。部分未成年患者因病情發展、治療尚未終結等情況暫無法評定傷殘等級。
此外,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方多要求醫方賠償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從5萬至百余萬元不等。
七成醫療機構存在病歷管理不規范等問題
通報數據顯示,從案件審理結果看,在16件已結案的案件中,有12件被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占比75%,僅有4件判決駁回患方訴訟請求,另有6起以調解或裁定方式結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22件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件中,有七成的醫療機構存在病歷制作管理不規范、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的過失。主要表現在對于手術方案及風險、復查等情況未進行充分告知,缺少病程記錄、病歷記錄出現文字錯誤、缺少醫師簽字、拒絕患方復印病歷等。
“少數醫療機構拒絕患方復印病歷檔案,致使雙方矛盾激化。”通報進一步表示,門診病歷記錄不全面、病歷書寫不規范、出現多處錯字,如病歷中記載的手術日期與麻醉日期不符、手術部位書寫錯誤等,會嚴重延誤患者病情診斷及治療,由此激化醫療糾紛。
通報建議,為使醫生準確了解患兒的病情及發展情況,家屬應當盡量客觀敘述患兒發病時間、主要癥狀、變化趨勢等情況,避免情緒性主觀描述,必要時可采取數據記錄等形式增強準確性。
與此同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則應當嚴格按照《病歷書寫規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制作病歷,對于病歷簽名、修改、歸檔、保存、復印等易發生糾紛的領域應當特別注意,降低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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