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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贈與婚前房產是否可以撤銷?
婚前房產婚后贈與女方,在沒有做產權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杭州婚姻律師用浙江的一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男方婚前取得拆遷安置房的補償資格,結婚時安置房還沒有建成。結婚多年后,夫妻之間產生矛盾。為了維系雙方感情,夫妻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將來辦理房產登記時,將房產登記為夫妻共有,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房產歸女方,和男方無關,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房產歸男方所有,和女方無關。之后,房產一直未做登記。
簽訂協議后,雙方感情沒有改善,反而因此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男方想撤銷協議,女方不同意。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協議。
法院認為,贈與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不是法定義務,在完成贈與前,當事人有選擇贈與與否的權利。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是夫妻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男方可以選擇將自己的婚前財產贈與或不贈與另一方。此外,基于夫妻關系產生的贈與合同與其他贈與關系不同之處在于,該種贈與是以夫妻感情作為基礎而產生,設立的目的是增進夫妻互信、加深感情、維系夫妻關系穩定。
而事實上,本案雙方婚姻關系雖尚在存續期間,但雙方未能妥善處理日常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失和,直至關系惡化失去互信,甚至表達離婚意圖,由此可見,上述贈與合同得以建立的感情基礎已經發生變化、合同目的未能實現,維持該協議效力已經缺乏應有的意義。
法院最終支持男方,撤銷夫妻財產協議。
婚姻律師李曉解析:
公民可以決定是否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即便在婚內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另一方也是權利,而不是道德義務,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贈與。
婚姻存續期間為了穩定婚姻關系,夫妻一方會將其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贈與對方。但這類贈與在履行前的撤銷行為仍受《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在贈與行為完成前,贈與方享有任意撤銷權。
本案中,男方基于維護婚姻關系而將自己婚前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該協議并未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同時,該協議并非屬于負有道德義務的贈與,而是男方對自身所享有的財產權進行的處分,所以在房產登記為共同財產前,男方享有撤銷權。
實際案例中,婚內財產協議將一方個人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很復雜,每個案子都會有其個性問題,為了保障自己權益,李曉娟律師建議咨詢專業婚姻律師幫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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