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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幼女被性侵警方未立案”:法制辦主任怎能如此失言
近日,“北京時間”報道了一起發(fā)生在湖南省安化縣的案件:一名13歲的少女芬芬,被一名29歲的男子李某帶到賓館發(fā)生性關系。然而,當這名少女的家人向當?shù)毓簿謭蟀傅臅r候,當?shù)鼐絽s在調查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當記者就此案采訪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的時候,該官員表示,兩名當事人的關系屬于“約炮”,發(fā)生性關系時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滿14周歲,因此不屬于強奸。
最終,這起案件引起了安化縣公安局上級單位的重視。5月20日,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針對此事發(fā)布了情況通報,表示將對媒體報道的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門牽頭,刑偵、督察等相關警種參加的復查工作小組,立即趕赴安化對本案全面進行復查,同時報請省廳法制總隊、益陽市檢察機關派員指導監(jiān)督。
該案中,如果少女家長的指控屬實,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的女孩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對方是否“自愿”,都已經(jīng)涉嫌強奸幼女,無疑應當受到充分的調查。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針對幼女進行的性侵都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且,鑒于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護與自我表達能力,各國法律對強奸幼女的認定標準,一般都遠低于對強奸成年女性的認定標準。
2013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在益陽市公安局作出進一步的調查結論之前,對此案作出定論為時過早。我們不知道受害者家屬的指控是否全部屬實,也不知道事件的全部始末。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貿(mào)然認定男方當事人就是“強奸犯”。但是,有一點卻是確鑿無疑的,那就是當?shù)毓簿址ㄖ妻k主任的表態(tài)極為不妥。一方面,他在缺乏證據(jù)的情況下,就說當時雙方的行為屬于“約炮”,這對只有13歲的女方當事人而言,可能是一種嚴重的侮辱。另一方面,他的說法在法律層面站不住腳,與其身份不相匹配。
面對輿論質疑,益陽市公安局的表態(tài)既專業(yè)、又誠懇,體現(xiàn)了對公眾負責、對法治負責的態(tài)度。相比之下,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關于“約炮”的說法,就給人以“法盲”的印象。如果一個縣公安局法制辦的領導都做不到知法懂法,都無法對法律認真負責,必然會對我國的法治進程帶來負面影響,對此,應引起充分的重視。
我們期待益陽市公安局能夠對此事一查到底,還公眾一個說法。需要得到徹查的,不僅是這起案件本身,還有這名法制辦主任是否稱職。只有基層公安能夠取信于民,才能真正讓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離我們更近。
(原題為《法制辦主任怎能如此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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