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
- +112
李億龍司機涉貪獲刑:跨市借調代行市辦職能,替書記報銷私賬
繼保姆胡興紅受賄20萬、被判一年四個月后,湖南衡陽前“霸蠻書記”李億龍的司機也被判刑。
5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18日,湖南長沙縣人民法院認定李億龍的司機、聯絡員粟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判決書顯示,粟炯未經正規文件任命,僅李億龍一句話,即從湖南懷化借調到衡陽,成為李億龍的聯絡員,代行衡陽市辦對李億龍的服務保障工作,為李億龍報私賬,幫李億龍貪污,同時利用李億龍換車之機,瞞天過海私吞11萬元購車款。
成李億龍聯絡員,橫跨兩市借調
粟炯有一個“奇怪”的身份:李億龍的聯絡員。
判決書上,對被告人粟炯的身份描述是: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長沙縣,漢族,本科文化,原系懷化市經濟開發區辦公室副主任,被借調擔任原中共懷化市委書記李億龍的司機兼聯絡員、原中共衡陽市委書記李億龍的聯絡員。
粟炯為何成了李億龍的聯絡員?從懷化到衡陽,從司機兼聯絡員到聯絡員,又是一種怎樣的身份變化?
懷化經開區的人事檔案顯示,粟炯于2003年1月退伍被安置至懷化市經濟開發區工作,2012年2月任懷化經濟開發區辦公室副主任。
中共懷化市委辦公室、衡陽市委辦公室出具的相關文明證明,粟炯的人事關系在懷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2008年3月,李億龍由懷化市長升任懷化市委書記,在懷化市委書記位置上整5年。從2011年1月開始,粟被借調擔任李億龍的專職司機,直至2013年3月李億龍調離懷化,擔任衡陽市委書記。
在李億龍調任衡陽后不久,粟炯也被從懷化借調到衡陽,繼續擔任李億龍的司機、聯絡員。
相關證言顯示,粟炯被借調衡陽是李億龍指定要的。
曾任衡陽市常委、秘書長、市政府副市長的羅某證言稱,李億龍調任衡陽不久,明確給其說過,讓粟炯來擔任其聯絡員,方便保障其在衡陽、長沙的生活和工作。“粟炯的組織關系一直在懷化經開區,三年內都是辦的借調手續在衡陽工作。衡陽市委、市政府或其他部門沒有就粟炯的工作出過相關文件,但實際上粟炯一直履行市委書記李億龍聯絡員的工作職責。”
司機負責報銷書記開支,兩人同天被查
在李億龍身邊5年多時間,粟炯的工作并不只是個開車的。
官方出具的相關證明顯示,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粟炯除了擔任李億龍的專職司機,還為李億龍執行公務提供服務,報銷相關公務開支;2013年4月至2016年,在衡陽擔任李億龍專職司機、聯絡員期間,粟炯為李億龍服務的內容是:安排日程工作,負責需李億龍簽閱文件的上傳下達,聯系保障李億龍的公務開支等。
曾任懷化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的謝某證言稱,懷化市委辦雖然沒有紙質文件證實粟炯是李億龍的司機,但粟炯事實上確實是李億龍的司機,主要為李億龍開車,在出差時為李億龍服務并保障公務開支。李億龍曾給其說過,他的公務開支都是通過秘書或司機來報銷,要其自己審批簽字。所以,只要是李億龍的司機或者秘書拿來的發票,告訴其是李億龍的公務開銷,其都簽字報銷了。關于李億龍車輛的費用,無論是維修、報銷、裝修、燃料,市委辦都是絕對保障到位的,不存在讓司機自己掏錢墊付的情況。
曾任衡陽市常委、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羅某證言,粟炯在衡陽工作期間,是代行了衡陽市辦為李億龍服務保障的工作,所以粟炯可以在衡陽市辦報銷李億龍的公務開支。“其實,衡陽市辦是無法區分粟炯拿來的發票是否是李億龍的公務開支的。只能根據財務制度,將一些明顯不符合財務制度的發票如金額明顯過大、發票品類明顯不符等予以剔除,不給粟炯報銷。”
2013年3月,轟動全國的“衡陽賄選案”后,57歲的李億龍調任衡陽,接替衡陽原市委書記童名謙,一度被媒體解讀為“湖南省委對其寄予厚望”,并被譽為“救火隊長”。然而,在衡陽市委書記任上任職僅三年,這個有“霸道”、“能吏”之稱的領導干部人生命運急轉而下。
2016年4月1日,剛調任湖南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李億龍在回長沙的高鐵上被控制。一周后的4月8日下午,湖南省紀委發布消息:李億龍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判決書顯示,在李億龍高鐵上被控制的當天,湖南省紀委也對粟炯的違紀問題予以立案審查,并決定對粟炯“兩規”。
在之后李億龍案的起訴書中,粟炯的名字出現在李被指控的貪污罪中。
檢方指控稱,2012年至2013年中秋、春節等節日期間,李億龍為聯絡感情多次給他人送禮,并利用擔任懷化市委書記、衡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授意其聯絡員粟炯,多次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將上述個人開支費用在懷化市委辦、衡陽市市委辦予以報銷,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 118萬元;2013年至2015年,李億龍利用擔任衡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或安排其聯絡員粟炯使用公款購買手表、眼鏡、黃金工藝品等貴重物品予以非法占有,共計折合人民幣27.857萬元。
上述兩項指控共計145萬余元。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億龍案,認定貪污公款數額為142萬余元。
李億龍以處突事件經費通過武警支隊買車,他從中吞11萬
2017年9月21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粟炯犯貪污罪,提起公訴。
據長沙縣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粟炯在懷化、衡陽擔任李億龍的司機、聯絡員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貪污金額共計22.77余萬元。其中,被告人粟炯個人貪污11萬元,幫助李億龍貪污11.77余萬元。
2012年7月,李億龍在懷化市委書記任上,計劃更換一臺豐田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作為工作用車,粟炯告訴李億龍可以低價購買該車,李億龍口頭指示粟炯與懷化市財政局局長張某對接此事。粟炯聯系其朋友“阿某”(另案處理)得知此款車需要花費65萬元左右,同時與“阿某”商定從該購車款中扣除5萬元,用以抵扣以前“阿某”所欠被告人粟炯的借款5萬元。
隨后,粟炯在與張某商議購車事宜時隱瞞真實車價65萬元,告知張某買車費用為80萬元。張某遂安排懷化市財政局以處理突發事件經費的名義向懷化武警支隊后勤處撥款80萬元。2012年7月9日,懷化后勤處將該80萬元轉賬至懷化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同日,該公司向粟炯提供的其戰友黃某銀行賬號上轉賬60萬元,根據粟炯的指示,黃某將已到賬的60萬元現金取出,交給“阿某”派來送車的人,黃某拿到一臺新的白色豐田陸地巡洋艦越野車,但該車無正規車輛手續。
幾天后,黃某將該車從廣州開回長沙交給粟炯,被告人粟炯給付了黃某運費4萬元,并花費數千元對該車進行了裝飾。另20萬元被轉入粟炯的妻子張某銀行賬戶。
買車一項,粟炯被法院認定貪污11萬元。
兩次陪書記到商場買眼鏡,報銷3萬余元
李億龍“違規收受禮金、享樂奢靡”等問題,曾是紀委多次通報的典型。
2017年3月,湖南省紀委通報稱,2006年至2016年,李億龍違規收受黨員干部所送禮金共計人民幣153.79萬元、美元5.9萬元、歐元3000元;用公款報銷其購買的名牌手表、眼鏡等高檔物品費用,用公款支付聘請保姆的相關費用及生活開銷。李億龍到衡陽任職后,在已配備一輛公務用車的情況下,將原工作地一輛越野車帶到衡陽使用,還要求市政府駐長辦先后安排兩輛超標車專門供其在長沙使用。
在粟炯案中,李億龍的奢侈亦可見一斑。
長沙縣法院認定,在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粟炯在衡陽擔任李億龍的專職司機、聯絡員期間,接受李億龍的安排,利用職務便利,在衡陽市辦報銷了三筆李億龍的私人物品開支,共計11.77余萬元。
法院認定的三筆報銷分別是:1、2013年10月6日,粟炯陪同李億龍在長沙新世界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副眼鏡,由粟炯付款7340元并開具發票,隨后將該筆費用在衡陽市辦財務科予以報銷。
2、2014年10月23日,粟炯陪同李億龍到臺灣考察,李億龍在臺灣桃園機場購買了一塊黃色蕭邦牌手表,由粟炯付款86309.99元,隨后在衡陽市辦財務科報銷。
3、2015年12月5日,粟炯再次陪同李億龍在長沙新世界百貨購買了一副眼鏡,粟炯付款57420元并開具購買日用品的數張發票,于2015年12月12日將其中兩張發票在衡陽市辦財務科報銷,金額24060元。
自愿認罪請求從輕,一審被判1年4個月
中共湖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紀檢監察七室、長沙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在“兩規”期間,粟炯主動交代了其在2012年7月為李億龍購買公務用車過程中涉嫌貪污的問題,以及為李億龍報銷私人用品2副眼鏡、1塊手表的問題,態度較好。
2016年12月23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暫扣了粟炯家屬退繳的人民幣15萬元。
判決書顯示,在一審中,被告人粟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粟的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粟炯個人貪污數額應認定為11萬元,其支付給黃某的運費4萬元應予剔除;2、被告人粟炯根據工作職責辦理付款、報銷手續,與李億龍不構成共同貪污;3、被告人粟炯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情節,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粟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受委托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及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結伙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針對粟炯的辯護人提出個人貪污數額應扣除運費4萬元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異地購車產生運費是必要支出,且該運費支付時間在購車交易前,并非被告人粟炯為實施犯罪行為在必要支出外而負擔的額外犯罪成本。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認定被告人粟炯個人貪污的數額為11萬元。
針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粟炯為李億龍報銷私人用品不構成共同貪污的辯護意見,法院認定,被告人粟炯利用擔任市委書記李億龍的司機兼聯絡員,并負責公務開支報銷的職務便利,明知李億龍購買私人用品應個人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仍幫助付款,然后作為公務開支報銷,具有幫助李億龍完成以虛構事實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應認定構成共同貪污行為。因此,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被告人粟炯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粟炯沒有自動投案,但在被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其行為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粟炯認罪悔罪,其家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粟炯的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長沙縣法院決定對粟炯減輕處罰。2018年1月18日,長沙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粟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粟炯違法所得財物人民幣十一萬元,上繳國庫。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一判決在李億龍案一審判決三天后作出。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