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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縱火保姆莫煥晶上訴案5月17日開庭,一審被判死刑

開庭公告顯示,案件承辦部門為刑一庭,將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
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災報警后,趕到火災現場實施撲救,林生斌的妻子和三個年幼孩子不幸遇難。
2018年2月9日9時30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案件中法庭認為“莫煥晶無放火故意”不成立。
杭州中院公布的情況說明提到,關于莫煥晶所提書本點著后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簾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
經法庭調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里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鑒定”“睡到半夜家里無端著火了”“沙發突然著火”“放火要坐牢嗎”“家里窗簾突然著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
莫煥晶歸案后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后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后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后沙發、窗簾被迅速引燃。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并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雇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并罰。
莫煥晶于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后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原題為《杭州保姆縱火案續:保姆莫煥晶上訴 5月17日將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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