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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50年,生物多樣性得到利用和管理 |《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通過!
?12月7日至19日在蒙特利爾舉行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CBD COP15)上,來自188個國家政府的代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196個締約方中的95%,以及兩個非締約方——美國和梵蒂岡)最終確定并批準了遏制陸地和海洋生物多樣性持續喪失的措施,并制定了明確的衡量進展的指標,使人類朝著與自然建立可持續關系的方向發展。

圖源:CBD
北京時間2022年12月19日下午,大會通過了“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GBF)),包括4項長期目標和到2030年實現的23項行動目標。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綠會)是CBD公約的觀察員,全程參與了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談判。中國綠發會代表團也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實地參會。
除GBF外,會議還批準了一系列有關GBF實施的協議,包括規劃、監測、報告和審查,資源動員;幫助各國建設履行義務的能力,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DSI)。
例如,全球環境基金被要求盡快建立一個特別信托基金,以支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實施(GBF基金)。該基金將補充現有支持并擴大融資規模,以確保及時實施GBF,并提供充足、可預測和及時的資金流動。
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DSI)是COP15的一個主要主題。
DSI有許多商業和非商業應用,包括醫藥產品開發,改良作物育種,分類學和入侵物種監測。
COP15代表同意在GBF范圍內建立一個多邊基金,用于DSI提供者和用戶之間公平惠益共享,該基金將于2024年在土耳其舉行的COP16上最終確定。
該協議還要求各國每五年或更短時間監測和報告一大批與GBF目標和指標進展有關的總體指標和其他指標。
總體指標包括有效保護的土地和海洋的百分比,披露其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和依賴的公司數量,以及許多其他指標。
《生物多樣性公約》將把2026年2月底和2029年6月底提交的國家信息合并成全球趨勢和進展報告。
所有批準的文件都強調需要促進婦女、不同性別認同的人、青年、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民間社會組織、私營和金融部門以及所有其他部門的利益攸關方作出充分和有效的貢獻。還強調:需要“全政府和全社會的方法”來實施GBF。
《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通過》的四個首要全球長期目標:
長期目標A
在2050年之前維持、增強或恢復,大幅度增加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連通性和復原力;制止已知受威脅物種的人為滅絕,到2050年所有的物種滅絕率和風險減少10倍,本地野生物種的數量增加到健康和有復原力的水平;野生和馴化物種種群內的遺傳多樣性得以保持,從而保護它們的適應潛力。
長期目標B
到2050年,生物多樣性得到利用和管理,自然對人類的貢獻,包括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的貢獻得到重視,與通過保護得到維護和加強,恢復目前正在下降的生態系統,支持可持續發展,造福今世后代。
長期目標C
利用遺傳資源、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以及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如適用)所產生的貨幣和非貨幣利益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分享,包括酌情與土著人民和當地社區分享,并到2050年大幅增加,同時確保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得到適當保護,從而根據獲取和惠益國際共享的文書,促進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長期目標D
所有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都有充分的執行手段,包括財政資源、能力建設、技術和科學合作,以及獲取和轉讓技術,以充分執行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逐步縮小每年7000億美元的生物多樣性資金缺口,并使資金流動與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和2050年生物多樣性愿景保持一致。
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23個行動目標
01.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
行動目標1
確保所有區域,處于參與性、綜合性、涵蓋生物多樣性的空間規劃,和/或其他有效管理進程之下,到2030年之前使具有高度生物多樣性重要性的區域,包括生態系統和具有高度生物多樣性的區域的喪失接近于零,同時尊重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權利。
行動目標2
確保到2030年,至少有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區域得到有效恢復,以持續改善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的功能與服務、及生態完整性與連通性。
行動目標3
確保和促使到2030年至少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和海洋區域,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特別重要的區域,通過具有生態代表性、保護區系統和其他有效的基于區域的保護措施至少恢復30%,在適當情況下,承認當地和傳統領土融入更廣泛的景觀、海景和海洋,同時確保在這些地區適當的任何可持續利用完全符合保護成果,承認和尊重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權利,包括對其傳統領土的權利。
行動目標4
確保采取緊迫的管理行動,停止人為導致的已知受威脅物種的滅絕,實現物種特別是受威脅物種的恢復和保護,大幅度降低滅絕風險,維持本地物種的種群豐度,維持和恢復本地、野生和馴化物種之間的遺傳多樣性,保持其適應潛力,包括為此實行就地和移地保護和可持續管理做法,并有效管理人類與野生動物的互動,減少人類與野生動物的沖突,以利共處。
行動目標5
確保野生物種的使用、采獵、交易和利用是可持續的、安全的、合法的,防止過度開發,減少對非目標物種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減少病原體溢出的風險,采用生態系統方法,同時尊重和保護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可持續的習慣使用。
行動目標6
通過確定和管理引進外來物種的途徑,防止重點外來入侵物種的引入和定居,消除、盡量減少和/或減輕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的影響,到2030年,將其他已知或潛在外來入侵物種的引進定居率至少降低50%,消除或控制外來入侵物種,特別是在島嶼等優先地點。
行動目標7
考慮到累積效應,到2030年將所有來源的污染風險和不利影響減少到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無害的水平,包括:減少至少一半流失到環境中的過量養分,包括提高養分循環和利用的效率,總體上將有關使用農藥和劇毒化學品的風險減少至少一半,以科學為根據,考慮到糧食安全和生計;又防止、減少和努力消除塑料污染。
行動目標8
最大限度地減少氣候變化和海洋酸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并通過緩解、適應和減少災害風險行動,包括通過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和/或基于生態系統的辦法,同時減少不利影響,促進對生物多樣性的積極影響。
02.通過可持續利用和惠益分享滿足人類需求
行動目標9
確保野生物種的管理和利用可持續,從而為人民,特別是處境脆弱和最依賴生物多樣性的人提供社會、經濟和環境福利,包括通過可持續的生物多樣性活動,能增強多樣性的產品和服務,保護和鼓勵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生計和可持續的習慣使用。
行動目標10
確保農業、水產養殖、漁業和林業領域得到可持續管理,特別是通過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包括通過大幅度增加生物多樣性友好做法的應用,如可持續集約化,農業生態和其他創新方法促進這些生產系統的恢復力和長期效率和生產力,促進糧食安全,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并保持自然對人類的貢獻,包括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
行動目標11
恢復、維持和增進自然對人類的貢獻,包括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例如調節空氣、水和氣候、土壤健康、授粉和減少疾病風險,以及通過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和/或基于生態系統的方法、造福所有人民和自然。
行動目標12
通過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納入主流,大幅提高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區綠地和綠地的面積、質量和連通性,并可持續地利用綠地,確保城市規劃中的生物多樣性包容性,增強本地生物多樣性、生態連通性和完整性,改善人類健康和福祉以及與自然的聯系,促進包容性和可持續的城市化以及提供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
行動目標13
酌情在各層面采取有效的法律、政策、行政和能力建設措施,確保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遺傳資源和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以及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所產生的惠益,便利獲得遺傳資源,根據適用的獲取和分享惠益國際文書,到2030年促進更多地分享惠益。
03.執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決方案
行動目標14
確保將生物多樣性及其多重價值觀充分納入各級政府和所有部門的政策、法規、規劃和發展進程、消除貧困戰略、戰略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并酌情納入國民核算,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有重大影響的部門,逐步使所有相關的公共和私人活動、財政和資金流動與該框架的目標和指標相一致。
行動目標15
采取法律、行政或政策措施,鼓勵和推動商業,確保所有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
(a)定期監測、評估和透明地披露其對生物多樣性的風險、依賴程度和影響,包
括對所有大型跨國公司和金融機構及其運營、供應鏈和價值鏈和投資組合的要求;
(b)向消費者提供所需信息,促進可持續的消費模式;
(c)遵守獲取和惠益分享要求并就此提出報告;
以逐步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增加有利影響,減少對商業和金融機構的生物多樣性相關風險,并促進采取行動確保可持續的生產模式。
行動目標16
確保鼓勵人們并使人們能做出可持續的消費選擇,包括通過建立支持性政策、立法或監管框架,改善教育和獲得相關準確的信息和其他選擇,到2030年,以公平的方式減少全球消費足跡,包括將全球糧食浪費減半,大幅減少過度消費,大幅減少廢物產生,使所有人都能與地球母親和諧相處。
行動目標17
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第8(g)條的規定,在所有國家建立、加強和實施生物安全措施的能力,按照《公約》第19條的規定采取生物技術處理和惠益分配措施。
行動目標18
到2025年,以相稱、公正、公平、有效和公平的方式確定并消除、逐步淘汰或改革激勵措施,包括對生物多樣性有害的補貼,同時到2030年,每年大幅逐步減少至少5000億美元,首先減少最有害的激勵措施,擴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積極激勵措施。
行動目標19
根據《公約》第20條,以有效、及時和容易獲得的方式,逐步大幅增加所有來源的財務資源量,包括國內、國際、公共和私人資源,以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到2030年每年至少籌集2,000億美元,包括通過:
(a)增加從發達國家和自愿承擔發達國家締約方義務的國家流向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資金總量,包括海外發展援助,到2025年每年至少達到200億美元,到2030年每年至少達到300億美元;
(b)制定和實施國家生物多樣性融資計劃或類似工具,根據國家需要、優先事項和國情,大幅增加國內資源調動;
(c)利用私人資金,促進混合融資,實施籌集新的和額外資源的戰略,鼓勵私營部門向生物多樣性投資,包括通過影響基金和其他工具;
(d)激勵具有環境和社會保障的創新計劃,如生態系統服務付費、綠色債券、生物多樣性補償和信用、惠益分享機制等;
(e)優化生物多樣性和氣候危機融資的共同惠益和協同作用;
(f)加強集體行動的作用,包括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集體行動、以地球母親為中
心行動和非市場辦法,包括基于社區的自然資源管理和民間社會旨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合作和團結措施;
(g)提高資源提供和使用的效力、效率和透明度;
行動目標20
加強能力建設和能力發展,加強技術獲得和轉讓,促進創新和科技合作的發展和獲得,包括通過南南合作、南北合作和三邊合作,以滿足有效執行框架的需要,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促進聯合技術開發和聯合科研方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加強科研和監測能力,與框架的長期目標和行動目標的雄心相稱。
行動目標21
確保決策者、從業人員和公眾能夠獲取最佳現有數據、信息和知識,以便指導實現有效和公平治理和生物多樣性的綜合和參與式管理,并加強傳播、提高認識、教育、監測、研究和知識管理,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應遵循國家法律僅在得到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傳統知識、創新、做法和技術。
行動目標22
確保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在決策中有充分、公平、包容、有效和促進性別平等的代表權和參與權,有機會訴諸司法和獲得生物多樣性相關信息,尊重他們的文化及其對土地、領地、資源和傳統知識的權利,以及婦女和女童、兒童和青年以及殘疾人,并確保對環境人權維護者的保護及其訴諸司法的機會。
行動目標23
確保性別平等,確保婦女和女童有平等的機會和能力采用促進性別平等的方法為《公約》的三個目標作貢獻,包括承認婦女和女童的平等權利和機會獲得土地和自然資源,以及在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行動、接觸、政策和決策的所有層面充分、公平、有意義和知情地參與和發揮領導作用。
(本文僅為會議資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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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YJ 審/Maggie 編/angel
拓展閱讀:
Linda.各國政府推進全球生物多樣性協議文本,為12月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OP15談判準備最后步驟.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第1卷第8期.2022年7月.ISSN2749-9065
周晉峰 張大芊 王豁 馬勇 宋曉麗.《從國際標準化組織生物多樣性技術委員會(ISO/TC331)年會看國際生物多樣性標準進展情況》.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第1卷第7期,2002年6月.ISSN2749-9065.doi:10.56090/BioGreen Vol.1.2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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