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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打的赴京”投訴人:妹妹患精神分裂,事發(fā)前偷停藥
杭州女子小君(化名)從杭州城站火車站搭出租車到北京呂營大街,下車時支付12000元車費;司機返回杭州后得知被小君家人投訴,稱她患精神分裂,且12000元打車費不合理,希望退還部分車費。
5月10日,記者聯(lián)系上小君的哥哥,也就是投訴人。
他告訴記者,妹妹十幾年前被確診患精神分裂癥,住過七八次院,最近一次在2010年,住院4個半月后出院與父母同住,一直服藥控制病情,情況比較穩(wěn)定。
“小君沒成家,跟父母住在自家造的房子。父母盯她盯得牢,每天要看她把藥吃下去才放心,她如果不吃藥就基本不會睡覺,吃藥后一般能睡到中午。服藥期間,她跟正常人區(qū)別不大,平時還跟附近老人做點手工活,一天賺30塊,到現(xiàn)在存了一萬多塊,自己保管。”
上個月,小君父母打掃房間時發(fā)現(xiàn)她房間角落里有很多藥粉,這才驚覺,原來小君當著他們的面把藥倒進嘴里,回房間把藥吐出來了,父母說了幾句,小君有點不高興。
4月26日中午,小君父母喊她吃午飯,沒人應,進她房間才發(fā)現(xiàn)人不見了,隨身的包也不在,立即打電話給小君哥哥,一起到派出所報案,在民警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中發(fā)現(xiàn)了小君的行蹤。
“早上4點半,天還沒亮她就出門了,還把存了很久的一萬多塊錢帶上了。我在監(jiān)控里看,她大概走了二十幾分鐘,到了有‘黃魚車’的地方上了輛車,民警幫我們聯(lián)系司機,司機說收了180元送到城站火車站,我讓他開車帶我跑了一遍,找到小君下車的地點。”小君哥哥說。
去城站干什么?從北京接回妹妹后,小君哥哥問過她。
“她說想去北京,出租車司機說北京太遠,車費要好幾萬,妹妹說沒這么多錢,司機告訴她去上海只要一兩千,她就上車了。路上司機說自己是杭州人,又說可以付1萬2把她送到北京,然后就開車去了……”小君哥哥無奈地搖搖頭。
出租車開到北京已是4月27日凌晨,按小君哥哥的說法,小君要去長城,司機沒答應,幫她找了家小旅館,收下12000元現(xiàn)金后開車回杭州。
記者聯(lián)系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說,4月29日小君哥哥到派出所報警,說妹妹失蹤。民警調(diào)看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小君26日凌晨在城站附近上出租車,民警輾轉(zhuǎn)聯(lián)系上了司機,司機承認有這回事,女孩說要去北京,他把她送到北京,之后就不知道了。
得知妹妹大致位置后,小君哥哥叫上兩名家屬乘飛機去北京,5月1日凌晨2點找到那家小旅館,小君還未離開。
“聽旅館門衛(wèi)說她住四天了,后面兩天只是下午出門買三瓶礦泉水,其他時間不出門,也沒吃飯……”小君哥哥說:“她不吃藥是不會睡覺的,要是再晚去不知道會不會出大事。”
5月1日中午,小君哥哥和家人把小君帶回杭州,吃過飯,家人就把她送到醫(yī)院,目前正住院治療。
記者多次電話聯(lián)系出租車司機,均提示為空號,手機號碼屬地顯示是遼寧本溪。
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主任鄭若陽律師表示,從女子哥哥的描述分析,小君有精神病史,持殘疾證,事發(fā)前又擅自停藥,事后被診斷為精神分裂復發(fā),基本可判斷打的時處于精神病發(fā)作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狀態(tài)。當然,在實踐中對成年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爭議,受案法院會根據(jù)證據(jù)或委托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作為依據(jù)。
從家屬提供的打的過程分析,女子在火車站附近打的去北京,司機報價幾萬元,又告訴她去上海只要幾千,女子上車后司機提議一萬二送到北京。從打的地點在火車站門口、女子變換目的地,判斷她可能存在精神問題,司機沒有報警,還把她送到北京并收一萬二千元車費,存在明顯過錯。不過,這只是乘客一方的說法,且乘客處于精神病發(fā)作期間,可信度有待考證。
司機作為當事一方的陳述對查清事實非常重要,行車記錄儀等對還原事實也非常重要,但司機現(xiàn)在失聯(lián),是知道有錯逃避,還有有其他原因不得而知。不過,在乘客明顯存在精神問題的情況下,司機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逃避調(diào)查不是明智之舉。
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女乘客與司機的運輸合同無效,司機應將車費歸還其法定代理人,司機的損失可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合理分攤。從目前情況判斷,司機應承擔主要責任,女乘客的法定代理人由于沒有起到監(jiān)護責任,應承擔次要責任。基于女乘客的行為,家屬可考慮主動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女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原題:昨天下午 我們聯(lián)系上了打車姑娘的哥哥 他講述了這起離奇的打車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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