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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海喊冤26年再審宣告無罪,檢辯雙方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服刑22年,喊冤26年,謝哲海終獲無罪宣判。
11月28日,河南高院對謝哲海故意殺人案作出再審判決,依法改判謝哲海無罪。11月30日,河南高院宣判。
判決書顯示,該案再審于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謝哲海及其辯護律師認為,謝哲海沒有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應宣告其無罪。出庭的河南省檢察院檢察員亦認為,原判認定謝哲海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再審依法宣告謝哲海無罪。

謝哲海。受訪者 供圖
檢辯雙方均認為應宣告無罪
謝哲海又名謝五孩,生于1971年7月,系河南太康縣人。1996 年5月30日夜12時許,河南省太康縣轉樓鄉女青年王某看戲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
當時,辦案民警把偵查范圍限定在熟悉現場環境、當晚曾在戲場附近活動的男青年。公安機關通過進一步調查認為,謝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陳述與多位證人的證詞矛盾。
1996年6月4日,謝哲海被監視居住,同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賠償受害人喪葬費及醫療費,共計6155.6元。宣判后,謝哲海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生效后謝哲海入監獄服刑,后經減刑,于2018 年9月19日刑滿獲釋。出獄后,謝哲海仍持續申訴。
2022年9月22日,河南高院決定再審謝哲海故意殺人案。2022年11月24日,該案再審開庭。
再審庭審中,謝哲海的辯護人屈振紅、劉海辯護稱,謝哲海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訊逼供所致,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證人均非案發現場目擊證人,不能證明謝哲海實施了殺人行為;且有證人證言能夠證明謝哲海案發時不在現場;關鍵物證壓水井桿未經合法程序提取,對其鑒定意見與謝哲海無關,現場勘查筆錄、法醫物證檢驗補充說明、刑事技術鑒定結論等客觀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害人王某系謝哲海所殺,本案無任何客觀證據證明謝哲海殺人;謝哲海無作案動機;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判認定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應依法宣告謝哲海無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再審庭審稱,本案多名證人證實謝哲海案發前后出現在案發現場,謝哲海有作案時間;謝哲海曾在偵查機關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供述與現場勘驗及破案報告結論一致;謝哲海案發前的言行不能排除其有作案動機;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曾屢次翻供,但其辯解沒有事實基礎。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正確,量刑及民事賠償基本適當,再審應維持原判。
河南省檢察院檢察員再審出庭意見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謝哲海確有作案嫌疑。綜合分析相關證人的證言以及謝哲海的無罪供述,不能排除謝哲海睡覺期間曾離開證人王某一的家去案發現場附近,后又返回繼續睡覺的可能。
但是,認定謝哲海故意殺人的證據還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謝哲海的有罪供述不穩定,部分有罪供述不夠自然、不夠合理;由于案發年代辦案條件所限,缺乏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亦缺乏能夠與謝哲海直接關聯的客觀證據,謝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發現血跡,壓水井桿上是否遺留有謝哲海的生物物質未經鑒定,壓水井桿上與被害人王某血型相同的血跡受限于當時技術條件未進行DNA同一認定,謝哲海曾供認作案時穿的白襯衫始終未找到;證人證言之間矛盾點未予排除;證人王某二的證言不穩定,其證明看見謝哲海向案發現場附近去,但是謝哲海后續活動情況存在證明空白,案發現場是開放型場所,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原判認定謝哲海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綜上,出庭檢察員建議再審依法宣告謝哲海無罪。
再審改判無罪
經河南高院再審審理并綜合在案證據,認定以下事實:1996年5月30日夜12時許,河南省太康縣轉樓鄉女青年王某看戲回家行至村外小路上,被害身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該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尸體檢驗報告、法醫物證檢驗補充說明、刑事技術鑒定書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
河南高院再審后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謝哲海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分析如下:
一、原判據以認定謝哲海具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證言之間、證言與供述之間存在矛盾。
二、原判據以認定被告人謝哲海實施殺害王某行為的證據不足:1.偵查機關自1996年5月31日至當年7月16日期間共對謝哲海訊問十四次,謝哲海的供述存在從不供到供認再到翻供的變化。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訊問時,謝哲海均作無罪申辯。2.謝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關于作案時間、打擊部位、作案時所穿衣服等情節不一致。其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褲子上有血跡,現場勘查亦顯示倒放的藤椅上濺有點狀血跡,尸體檢驗證明被害人顱腦多處損傷,但謝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發現血跡;其供述朝被害人大腿根部搗一下,與尸體檢驗顯示被害人大腿根部多處損傷情況不相符;其供述當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相關證人等亦作此證明,而另一證人卻證明,看到謝哲海當晚穿長袖白襯衫向現場方向走,該長袖白襯衫未能提取。3.謝哲海雖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在案發后曾到現場附近,并到救治被害人的村醫診所圍觀,作案工具壓水井桿在案發次日即被群眾發現移交公安機關。現場勘查、物證鑒定在先,謝哲海有罪供述在后,屬于先證后供。
河南高院再審認為,本案缺少認定原審被告人謝哲海故意殺人的客觀證據,除謝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謝哲海實施了殺害王某的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雖無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但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認定謝哲海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謝哲海有罪。
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審判決:一、撤銷該院(2000)豫法刑二終字第14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和河南省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6)周少刑初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謝哲海無罪; 三、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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