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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追殺令”:以違約起訴已被公訴獲刑售假者,一審獲賠

因在淘寶網銷售假冒品牌服裝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半后,高某某又被淘寶網以損害財產權益和商譽、違背合同約定為由告上法庭——4月1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該院首起電商平臺訴售假賣家案,當庭宣判高某某賠償淘寶網損失4萬元。
杭州富陽區法院2016年1月的判決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通過用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冊的淘寶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ROEM、MO&CO的服裝,銷售額達10萬余元,被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2017年12月,淘寶網又將高某某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稱,淘寶網與被告簽署的《淘寶服務協議》約定:用戶不得在淘寶上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的商品,如其行為使淘寶遭受損失應賠償。
“被告明知其在淘寶上銷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也明知淘寶不允許出售假貨,仍持續大量在淘寶售假。”原告代理律師稱,被告的行為降低了公眾對淘寶網的良好評價,損害淘寶網財產權益和商譽,嚴重違約,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06827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高某某是利用朋友的淘寶店鋪售假,已受到刑事處罰。高某某并非售假店鋪與原告間網絡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需要按淘寶服務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平臺消費者買到假冒商品,不僅直接造成經濟損失,還會降低購物體驗,轉向其他平臺或線下購買。平臺上的品牌所有者及正品經營商鋪的利潤被售假者不當獲取,排擠了誠信商家,擾亂了網上經營環境,導致誠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假,增加了平臺正常招商及商家維護的成本,直接損害平臺長期大量投入形成的良好形象,降低其社會評價,對商業聲譽顯然有負面影響。”法院認為,被告的售假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客觀存在。
綜合考慮售假數量與規模、平臺知名度等,法院判令高某某酌情賠償淘寶網損失4萬元,支付淘寶網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
澎湃新聞(www.usamodel.cn)從杭州互聯網法院了解到,該案是該院成立以來審理的首起電商平臺訴售假賣家案,另有6起淘寶網訴售假賣家案已訴至該院。
“這樣做是為徹底打擊售假者,真正讓售假者‘疼’。”阿里巴巴集團平臺治理部相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起,阿里巴巴陸續通過民事訴訟對多個售假者展開“追殺”,以提高蓄意售假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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