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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回應“帶病”判決書: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中安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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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新華網獨家報道《差錯百出、法人被“變更”一份“帶病”判決書遭質疑》,安徽省高院近日作出《民事裁定書》,稱之前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此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出現了20多處錯字、漏字、多字以及弄錯主要當事人名字的事實性差錯,案件中的第三人“劉謀權”在判決書中被寫成“劉權謀”“劉某權”;被告方蒙城廣聯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濤”,在同一份判決書的不同頁碼上,“劉謀權”出現了三個不同的名字“張濤”“張志紅”“徐洪軒”。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 (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5號”民事裁定書:“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對原告安徽亞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蒙城廣聯置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劉謀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號民事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

裁定書中,安徽省高院對(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06號民事判決書中出現的20處“筆誤”進行了補正,但對于判決書中“本院經審理查明”部分出現的法定代表人被“變更”的情況,安徽省高院并未予以解釋。
“補正是司法之中的程序性序性措施,通常是用來糾正非實質性內容的文字錯誤,一般以‘裁定’方式作出。”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宏光認為,如果僅是姓名寫“錯”了,不影響判決內容,則屬可改正范疇;如果出現“張冠李戴”,可能影響到實體權利,則超出了改正范疇。
(原題為《被指差錯百出!安徽省高院回應“帶病”判決書》)
責任編輯:伍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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