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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男子雇叉車將占車位車輛丟河里,叉車司機若知情或也涉罪

被丟進河里的車 來源:網絡視頻截圖
一業主因私家車位被人占用,打電話讓對方移車未果,直接叫來叉車司機將占位轎車扔進河里。
這是11月19日晚發生在福建福州的一幕。澎湃新聞了解到,事發地為福州市倉山區融信白宮小區。現場目擊者向澎湃新聞介紹,當天晚上他正好路過溪邊,看到了小車被叉車丟進河里的全過程。整個過程有很多人圍觀,但沒有看到其他人阻攔。
一名小區業主稱,叫來叉車司機將車輛丟入溪中的男子與被丟車輛的車主為同一小區的業主。被丟車輛的男子占用車位,車才被拖走,被丟入溪中。
11月20日上午,小區業主向澎湃新聞表示,已看到被丟車輛已被打撈起來,現場還拉起了警戒線。
當天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發布情況通報:2022年11月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立即展開調查。經查,報警人陳某根(男,35歲,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時許占用林某凱(男,47歲,福州人)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系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龔某強(男,38歲,四川人)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并丟入河道。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福建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昆偉接受澎湃新聞表示時表示,遇到被他人占用車位的情況,首先,應該和當事人以及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協調,爭取達到盡快解決和提醒的作用;其次,如果協商未果,可以選擇撥打相應的交警熱線,進行科學合法的拖車移車處理;最后,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相關人員經濟責任。
但業主如果保護權利的方式失當,可能也會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昆偉律師認為,具體情況還需要執法部門判定,上述事件中,情形嚴重者可能會涉嫌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對于叉車司機的行為,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向澎湃新聞表示,若叉車司機對所扔車輛是占用車位者的車是明知的,且對把他人的車輛往河里扔會造成車輛損壞和經濟損失是明知的,但他依然實施扔車入河的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造成的損失金額達到起刑點的標準,則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則認為,本來大城市停車位就較為緊張,車位也屬于業主的私有財產,車主搶占別人的停車位,是這場扔車事件矛盾的導火索。這類占用他人車位的行為,對公眾造成的社會觀感較差,容易激發矛盾。
他認為,辦案機關還需要酌情考慮涉案雙方平日表現等細節,以及“小區車位充裕程度”、“車主是否經常占用他人車位”等背景,都需要詳細了解,如果涉事車主經常占用一個車位,那么惡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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