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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功夫熊貓”?夢工廠訴功夫熊貓餐飲公司侵權案一審勝訴
美國“功夫熊貓”又打贏了一場著作權官司。
11月17日,澎湃新聞獨家獲悉,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Dreamworks Animation LLC, 簡稱夢工廠公司)起訴火鍋底料企業四川功夫熊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功夫熊貓公司)侵權案,一審勝訴。
2022年11月4日,徐匯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要求被告功夫熊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同時要求被告功夫熊貓公司、及其實控人鐘有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環球影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合計800,000元。
截至發稿日,被告方表示將提起上訴。
美國“功夫熊貓”起訴四川“功夫熊貓”
這一侵權官司已經經歷一年多的時間。
經夢工廠公司授權,環球影畫(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簡稱環球影畫)作為原告,以侵犯其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功夫熊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電商平臺公司。原告索賠550萬元。
2021年10月9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被告功夫熊貓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22年3月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裁定。
6月29日、8月15日,徐匯區法院先后兩次網絡開庭審理本案。雙方主要圍繞功夫熊貓形象是否侵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焦點展開辯論。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阿寶”形象,是個人英雄主義的外國大熊貓,是會打架的熊貓。被告的“功夫熊貓”是指在廚藝上的本領、造詣高超,這里的熊貓是會做飯的熊貓。

夢工廠起訴“鐘氏功夫熊貓”一審勝訴。 圖片來自本案一審判決書

夢工廠起訴“鐘氏功夫熊貓”一審勝訴。 圖片來自本案一審判決書
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嗎?
在其起訴書中,本案原告環球影畫稱,原告經夢工廠明確書面授權,在中國非獨占性使用“功夫熊貓”卡通形象著作權以及相關標識權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就相關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并直接獲得相關賠償款項等。
作為本案被告一,功夫熊貓餐飲公司成立于2018年,小微企業,商標“鐘氏功夫熊貓”于2019年申請取得,公司主要經營四川火鍋底料調味料。本案被告二為自然人鐘有帥,是功夫熊貓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原告訴稱的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如認定各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 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系如附圖所示的卡通形象,其用一定的線條和色彩勾勒出了身著武術服、頭戴斗笠,下身呈弓步狀、左手掌在前、 右手掌持杖在后的熊貓形象,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
被告主張,功夫是中國國粹,熊貓是中國國寶,夢工廠的“功夫熊貓”是借鑒抄襲中國文化和動物,“功夫熊貓”四個字并不是夢工廠創造的,所以夢工廠沒有資格獨占。
法院認為,雖然熊貓形象及相關武術動作造型可能來源于公有領域,但權利作品中的熊貓形象被賦予了擬人化的表達,其面部特征及比例、衣著服飾、頭飾、道具及動作神態等方面均體現出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屬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功夫熊貓公司等關于原告主張權利的形象不構成作品的意見,并無依據,本院難以采信。”
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張:在電影《功夫熊貓 3》上映前,權利作品所載的熊貓形象即以海報等形式在信息網絡等平臺發表,早于功夫熊貓公司設立時間,且“功夫熊貓”系列電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功夫熊貓公司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比較權利作品形象及被控侵權形象,剔除屬于熊貓這一動物本身的色彩、身形等元素, 兩者均頭戴斗笠,下身均呈弓步狀,雙手動作形態基本一致,右手均持一長條形物品,兩者所呈現的形象及視覺效果高度近似, 應認定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裁定,功夫熊貓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產品外包裝以及工作人員名片、宣傳手冊、網絡宣傳頁面等處使用了被控侵權圖樣,構成對涉案作品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另一被告陸加叁公司在涉案網絡店鋪展示并銷售使用被控侵權圖樣的商品,構成對涉案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被告功夫熊貓公司及鐘有帥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委托設計合同。根據協議,功夫熊貓公司委托某動漫傳媒公司,設計及印刷商品動漫形象。這是一份淘寶訂單,總金額為550元。
法院認為,圖像設計業務合同簽訂時間晚于權利作品發表時間,且在案證據未能顯示案外人設計的內容具體為何,功夫熊貓公司及鐘有帥又未能提交設計底稿等相關材料,法院難以認定被控侵權圖樣系案外人在未接觸權利作品的情況下自行設計,上述證據也不足以否定前述功夫熊貓公司的侵權事實。
法院因此沒有采信功夫熊貓公司及鐘有帥的抗辯意見。
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人民法院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 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原告主張,“功夫熊貓”系列電影自2008年在中國上映以來, 均取得了極高的票房收入,獲得了多項獎項,并在愛奇藝、 bilibili 等視頻網站取得了較高的評分,人民網、第一財經、 澎湃新聞等媒體亦對該系列電影及相關衍生品等情況進行了大量的報道,上述事實互相印證,足以證明“功夫熊貓”系列電影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屬于有一定影響的電影。
法院認為,“功夫熊貓”系列電影名稱中的“功夫熊貓”標識將“功夫”與“熊貓”相結合,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該系列電影的主題, 具有一定的顯著性,且該系列電影進入我國后,其中文名稱持續冠以“功夫熊貓”字樣,經過長期的使用、宣傳,“功夫熊貓”已經成為相關公眾區分該系列電影來源的主要標識。因此,應認定“功夫熊貓”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被告功夫熊貓公司及鐘有帥聲稱,“功夫”是中國傳統文化,“熊貓”是中國特有物種,其詞匯載體不具有專屬性且不能為任何人所獨占,且“功夫熊貓”文字早于“功夫熊貓” 系列電影上映時間已經進入我國公眾領域、被公眾所廣泛知悉和使用,“功夫熊貓”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法院認為,新穎性或者獨創性并非認定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必要條件,即便在“功夫熊貓”系列電影上映以前,確有與“功夫熊貓”相關的書籍、報刊等存在,但不足以否定夢工廠公司就 “功夫熊貓”標識在電影類商品上形成并積累的聲譽,亦不足以否定“功夫熊貓”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認定,故法院對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法院裁定,“功夫熊貓”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夢工廠公司對該標識具有相應的權益,原告經夢工廠公司授權,有權就擅自使用上述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功夫熊貓公司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并未將“擅自使用”限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非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足以導致混淆的,亦可構成該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本案中,功夫熊貓公司將“功夫熊貓”標識標注于其產品包裝,并使用于工作人員名片、宣傳手冊、網絡宣傳頁面等處,該種行為易使公眾誤認為功夫熊貓公司產品與“功夫熊貓”系列電影之間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等特定聯系,從而增加交易的可能性并從中獲利,損害了夢工廠公司及環球影畫公司的合法利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就功夫熊貓公司關于其系正當使用企業字號、商標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夢工廠公司的 “功夫熊貓”標識在功夫熊貓公司成立以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 即便功夫熊貓公司企業名稱經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但其在使用過程中突出使用“功夫熊貓”字樣的行為易使公眾產生混淆、 誤認,該行為并非規范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
夢工廠曾打贏商標侵權官司
這不是夢工廠公司第一次在中國打贏商標侵權案。
2008年6月6日,《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在美國首映,同年6月28日在中國上映。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影片上映前一年,夢工廠公司便于2006年6月6日提出第5400892號“KUNG FU PANDA”商標(下稱引證商標)的注冊申請,2009年10月7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撲克牌、游戲機、玩具、體育活動器械等第28類商品上。
2009年6月23日,上海衛普服飾有限公司(簡稱衛普公司)提出注冊申請“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商標,指定使用在按摩、醫療診所、保健、醫院等第44類服務上。2010年8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對訴爭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0年11月24日,夢工廠公司針對衛普公司的“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其是夢工廠制作的知名電影,隨著該電影的放映和宣傳報道,“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夢工廠公司對其享有在先商品化權。
2012年7月17日,商標局作出異議裁定,認為夢工廠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夢工廠公司不服商標局裁定,于同年8月29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3年11月11日,商評委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兩商標共存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夢工廠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勝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系來源于夢工廠公司或者同夢工廠公司具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從而不正當地利用了電影《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擠占了原屬于夢工場在上述商品上的商業機會,損害了夢工場的利益。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角色名稱的財產性權益”并非中國法定權利或者法定權益類型,其權利內容和邊界不清楚,不應當給予保護。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為,訴爭商標與夢工廠公司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動畫電影名稱“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文字相同,指定使用服務與夢工廠現有的電影衍生商品和服務項目特別是化妝品等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服務內容以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或交叉,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易于誤導消費者,從而不正當地利用了電影《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損害了夢工廠公司的利益,遂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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