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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漁獲最多的長江非法捕撈案宣判:十人獲刑并承擔生態賠償
近日,湖南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據湖南高院披露,這是截至目前長江流域涉案漁獲物最多的案件。

庭審現場。來源:君山法院
2021年1月1日起,長江實行“十年禁漁”。2021年10月至11月,譚某、匡某、尹某、吳某、肖某等經事先預謀,組織賀某、吳某、陳某等人先后11次在長江湘鄂交界的臨湘水域(長江新螺段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電拖網捕魚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捕撈漁獲物共計47671.6斤,非法獲利共計278409元。
2021年11月9日凌晨2時許,幾人在長江湘鄂交界的臨湘水域非法捕撈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經現場稱重漁獲物為3365.8斤。而在不久前的一個晚上(11月4日),幾人就非法捕撈了漁獲物8554斤,非法獲利39252元。
據了解,該團伙分工明確,譚某負責協調外部關系,放哨,保證捕魚安全,確定捕魚的時間、水域;肖某與匡某、尹某、吳某負責準備捕魚工具以及實施具體捕撈、招募人員、租賃房屋,尹某與肖某負責駕駛漁船、操作機器;陳某負責上船幫助放網、收網、挑揀漁獲物、記賬等,并將譚某等人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出售;賀某負責在船上放網、收網、挑揀漁獲物。
經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評估,譚某等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電力捕魚等禁用漁具漁法捕撈水產品,電力捕魚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極大,在電流有限范圍水域內,電極擊死、擊傷、擊暈魚類沒有選擇性,無論種類、規格大小,觸及到擴散電流的,都會導致死亡或受損,其危害面廣,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害119.5萬元,間接損害1195.3萬元,共計1314.8萬元。
湖南高院披露,據統計,這是長江流域涉案漁獲物最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匡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譚某、匡某、尹某等10名被告人二年八個月到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所造成的漁業生態修復補償費1314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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