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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公司“內鬼”非法竊取業主信息,獲刑!
剛買房
裝修公司電話就“應接不暇”
剛提車
保險公司電話就“輪番轟炸”
到底
是誰泄露了我的電話號碼
一案來解析


案 情 簡 述
王女士買了鐘意的新房
正值興頭上
家具品牌、戶型設計
推介電話接二連三
有時一天30多個
令她不堪其擾
更為震驚和可怕的是,購房者姓名、電話、樓盤位置、單元房號、房屋面積等情況對方了如指掌。王女士想想后怕遂報警,售樓處“內鬼”漸出水面。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起公訴。


案 情 簡 述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利用房地產公司工作便利,非法竊取業主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獲利4.6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綜合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
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李某
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并處罰金5萬元
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我們應增強信息安全保護意識
不輕易提供個人信息
不隨意相信不明來源短信及鏈接
通過合法正規平臺網購等
謹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給自己和他人造成損失
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竊取
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ND
來源:豫法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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