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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修訂要點一覽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府規〔2022〕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育兒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3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累計計算天數。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每年的育兒假從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計算。育兒假一般應當在每個周期年內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第五條(換領、補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5000元。
第八條(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市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性年滿55周歲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10000元。
第九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一次性補助金)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補助金)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證》(以下簡稱《特別扶助證》):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
(二)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醫療幫扶)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醫療方面的優先和幫扶:
(一)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管理服務;
(二)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每年提供一次規定項目的免費體檢;
(三)在本市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診時,享受相關就醫便利措施。
逐步推進實施本市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在醫療機構門診、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幫扶政策。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醫保、財政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服務)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援助服務:
(一)緊急救援指導、信息咨詢、代叫服務、電話關懷等免費基本項目服務;
(二)定期巡訪;
(三)依法代辦入住養老機構、就醫陪護等事務;
(四)心理健康援助服務。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養老服務)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養老服務:
(一)優先上門評估,并在居家上門照護、社區日間照護等政府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優先安排。對獨居老人,優先提供社區關愛服務并納入老齡部門獨居老人關愛服務。
(二)經評估后符合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條件的,發放補貼。
(三)經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符合相關標準的,優先提供養老基本公共服務。
(四)優先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
(五)優先獲得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其他幫扶)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獲得以下幫扶:
(一)住房有困難且符合住房保障相關準入條件的,及時納入住房保障;
(二)申請收養本市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進行收養評估、優先配對。
第十七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給《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
(一)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四)男性年滿60周歲,或者女性年滿55周歲;
(五)1990年8月1日以后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
(六)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或者生育、依法收養的子女已死亡現無子女。
第十八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持有《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發放證》的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持有《特別扶助證》的人員,不重復執行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后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后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后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后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后,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采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并發癥。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1年5月31日至本規定實施之日期間,符合條件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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