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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稅|近代中國所得稅的改變與收場

《戰爭、稅收與財政國家建構:近代中國所得稅研究》,魏文享 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2年版
魏文享教授的新著《戰爭、稅收與財政國家建構:近代中國所得稅研究》(以下簡稱“《魏著》”),對近代中國所得稅究竟改變了什么提供了鮮活的材料。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近代中國所得稅的推行,促進了會計事業的發展,促進了局部體制的完善,促進了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但所得稅無論在籌集財政收入,還是在促進公平正義上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更重要的是,在戰爭中成長的所得稅,不可能不受政局動蕩的影響,最后在惡性通貨膨脹的大環境中,與舊中國一起煙消云散。
所得稅改變了什么?
所得稅的開征,令會計師“喜不自勝”,促進了會計人才的培養。當年會計西化派的代表人物的潘序倫(1893-1985)及其所創辦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積極投身稅法知識的宣講及所得稅業務培訓。所得稅開征帶來了更多的商機,對會計行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F實中稅務與會計事務的關系,就是如此密切。沒有所得稅,會計市場發展不會那么快。
所得稅促進了簿記改良和更新。近代中國,傳統簿記面對沖擊,是對中式簿記進行改良,還是干脆直接西化,一直存在爭論。但無論如何,原先的簿記制度必須更新。簿記商家因納稅必須申報相關的賬簿信息,改變了商家財務秘密的保守方式。這對于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是有幫助的。所得稅征管中,有更多可用于國家治理決策的信息流向了政府部門。所得稅征管,培訓了一批稅務專業人員,對于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有一定幫助。
為了所得稅的征管,財政部大力推進公庫網建設,改變了過去稅款征收、經收不分的狀況。之前,在定額、征收、報解過程中,稅務機構及稅務人員的權限過大,缺少監督。所得稅收入實行經征分離制,征稽和經收絕對分開,通過嚴密的會計制度予以監察,防止中飽拖延,有進步意義。在應對商會商人等群體對所得稅的稅權表達中,國家治理也歷經考驗。
所得稅自愿申報不一定會自動實現,所得稅在征管中重視獎勵告密,顯然這不應該是最主要的手段,但史實的確如此。這是所得稅征管條件不夠具備的表現。
近代中國的所得稅的收場
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作用有限,所得稅促進社會公平乏善可陳。
在所得稅開征之前,關稅、鹽稅、統稅三種稅的收入,一直排在財政收入的前三位。在關稅自主、裁厘改稅、整頓鹽稅及開征營業稅之后,政府稅收能力有提升,但仍有結構性缺陷。以為所得稅開征,就可以解決苛捐雜稅問題,減輕田賦附加,但實際上只是多了一道稅。所得稅開征,只是財政解困的又一途徑而已。
在財政民族主義的影響下,所得稅開征了,與所有稅種一樣,所得稅的推行對財政收入會有貢獻,但結果并不如意,所得稅的開征,所帶來的收入有限,基本上沒有改變上述三種稅的地位。這樣的稅種因此是否有必要開征,值得存疑。為了這種新稅,政府投入的資源不可謂不多。值得還是不值得?見仁見智。過分強調所得稅的作用,以為所得稅有彈性,有的甚至說所得稅可以增加稅收而不增加征管成本,事實并非如此,對于經濟落后國家就更不是如此。
如果只關注財政收入,那么多一種可以堵住稅收漏洞的稅不失為一種好的選擇。所得稅的推行,就是要實現這樣的目標,但所得稅征管,依舊千瘡百孔。好收的稅收了,不好收的稅,沒有手段,也就沒法收到。所謂以所得稅推行來促進社會公平,基本上無法做到。
即使辯解有聊勝于無,那也只是就所得稅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而言的,所得稅的實行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所得稅有效征管中的規范悖論
所得稅處(以及后來的直接稅處),通過加強稅法宣傳、賬簿改良、獎勵告密、司法追欠等方式,加強所得稅征管,應對無所不在的逃避稅,但現實中的問題仍不同層度存在。從納稅人角度來看的問題有:納稅人不愿進行納稅申報,賬簿造假,資本及應收信息真假難辨。從稅局角度來看的問題有:稅法規定不詳,查核能力不足,稅務人員勾結舞弊。自然,這些都不利于所得稅的有效征管。
所得稅征管中也遇到了諸多具體問題:納稅人對所得稅稽征采取“逕行決定”和“跟貨尋稅”的方式不滿?!稗熜袥Q定”提升征稽效率,強化稅局的自由裁量權,稅局為完成預算任務,濫用“逕行決定”,增加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引發商會抗議。“逕行決定”于1944年6月被放棄,取而代之的是簡化稽征辦法,引入商人團體參與估算調查及稅款催征。
貨運登記及運銷流程加入稅票驗證環節,可嚴密控制行商,防止住商逃稅,便利商貨通力合作,協助管制價格,但貨運登記存在諸多問題,社會各界批評日漲,后貨運登記所涉的稅款保證金被通令停止。簡化稽征也不是沒有問題,難點是估算和征收,簡征看似解決稅局難以勝任的調查和核查問題,但未解決稅務擔心的逃稅問題。問題不能得到根本解決,是所得稅征管中的痼疾。
薪給報酬所得稅的征稽,實行機構扣繳制,和今天的所得稅代扣代繳并無二致。在近代,公務人員的所得稅征管因此相對便利,但自由職業者及其他個人納稅就不容易。涉及執業資格的自由職業者,有雇傭單位的個人,稅局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明星和舞女的所得課稅問題在那個年代也受到稅局關注。《魏著》引京劇大師梅蘭芳(1894-1961)每有演出就納稅新聞傳出,以及另一京劇大師程硯秋(1904-1958)被稅局追稅之案例,加以說明,生動活潑。簡征與查征之間的搖擺不定,受制于征管條件。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的征稽涉及銀行代扣問題和利息稅減免問題。《魏著》均有詳細描述。
規范的所得稅應該查賬征收,但為何沒做到?這是引人深思的問題。在戰爭和政局不穩中推行所得稅,本來就難。1946年所得稅法,更是在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非常利得、一時所得及租賃出賣所得五項分類所得之外,另加綜合所得稅,規定個人所得如超過60萬元,加征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以個人為納稅人,所得來源是合并個人全年各類所得總額,可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分類所得實行全額累進稅率;綜合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惡性通貨膨脹不斷抬高稅負,指數化調整根本趕不上通脹速度。
近代中國所得稅的實踐,基本上是戰時財政的實踐,最終隨著惡性通貨膨脹的爆發,隨著舊中國經濟的崩潰和政權的瓦解而畫上了句號。
回顧近代中國所得稅的實踐,我們可以看到戰爭對所得稅推行的促進作用,也看到所得稅落地中需要具備的各種條件。近代中國所得稅在財政主義、社會政策兩大使命上,或多或少完成了一些。在戰時狀態,包括所得稅制度在內的新稅制之創設都頗為不易。史料豐富的《魏著》,雖然是在寫近代中國的所得稅史,但也為從財政學視角更清晰地認識近代中國所得稅發展史,認識一個新稅種的開場與收場,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本文因《魏著》所引發,結論或有不同,但也因此希望能使相關論題引發更多的思索空間。
(本篇為澎湃商學院獨家專欄“中國的稅”系列之四十,作者楊志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財貿經濟》《財經智庫》副主編,著有《新中國財政政策70年》《大國輕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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