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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客運航班補貼擴圍:取消日均4500班門檻上限,時間延長6周
財政部宣布擴大對航空公司現金補貼的范圍。
11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政策及做好清算工作的通知。通知稱,今年上半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財政部聯合民航局對國內客運航班實施了階段性財政補貼政策。目前,補貼政策實施期已結束,結合國內客運航班恢復情況、民航局對虧損航班的統計情況等,經研究現不再將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作為啟動補貼的條件,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相應調整,補貼標準不變。
今年5月26日,《財政部 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規定,原則上當每周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運行最低飛行航班數)時,啟動財政補貼;補貼對象和范圍包括“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的航班等;對國內客運航班實際收入扣減變動成本后的虧損額給予補貼,設定最高虧損額補貼標準上限為每小時2.4萬元。
而此次新調整后,對國內航司的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為:
國內客運航班,不含港澳臺航班、承擔重大緊急運輸任務的航班、調機、公務機等;
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多家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共飛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該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計算。經停航班按每條航段起飛港分別核算;
航班實際收入無法覆蓋變動成本。
對于補貼清算流程,通知提到,對于5月21日至6月3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因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已完成補貼申報,清算階段原則上不再調整和補充申報;對于6月4日至7月20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補充申報符合條件的虧損航班補貼,并提供執飛航段、班次、飛行時長(輪擋時間)、客座率、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等數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據此前5月26日財政部發布的通知顯示,補貼是以保最低運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飛行為目標。而此次去掉航班數量范圍的補貼調整,意味著對航司的補貼范圍擴大,對航司而言或將有更多的直接現金補貼。
4月航空運輸市場受到嚴重沖擊,4月初全民航一天航班在2700班左右,5月以來航司已處于逐步恢復的過程。而隨著進入暑運,7月民航運輸生產總體繼續保持恢復態勢。
據澎湃新聞記者從第三方民航數據APP“飛常準”平臺獲悉,6月4日至7月20日國內客運航班執行量約393755班,日均航班量為8377.77班。
不過,5月的國內客運航班補貼只執行了兩周就被按下暫停鍵。此番調整補貼范圍意味著,在6月4日至7月20日的國內客運航班,只要滿足上述三大條件的,都可以申請補貼。
11月2日,民航業內人士李瀚明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客座率(每個航班接待旅客人數除以該航班可用座位數)是衡量航空公司經營情況的重要指標,該指標越高,平攤到每位旅客身上的固定成本就越低。這一次補貼免除對行業航班量的限制,相當于放松補貼標準,能夠讓更多的航司得到現金補貼,改善航空公司的現金流情況。
自2020年疫情暴發以來,民航局已多次出臺行業紓困扶持政策。據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梳理發現,疫情期間在客運方面,2020年中央財政對國際定期客運航班以及航司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給予過資金支持。在貨運方面,2020年中央財政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客艙內裝貨改裝項目以及不載客國際貨運航班給予資金支持。而中央財政面向41家國內航司所有國內客運航班予以直接的現金支持,為疫情以來的首次。
一位航司高管此前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扶持政策中有很多類似起降費減免、民航建設基金等財經政策補貼,但直接由國家主導的資金扶持在疫情期間并不多。另一位航司高管也曾表示,現金補貼與航司生產量相關,相比其他金融舉措,對航司的航班量有更直接的影響。
附通知全文:
關于調整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政策及做好清算工作的通知
財建〔2022〕4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今年上半年,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航業的影響,為夯實民航安全基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聯合民航局印發《財政部 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對國內客運航班實施了階段性財政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補貼政策)。目前,補貼政策實施期已結束,為充分發揮補貼政策對民航保安全保暢通的促進作用,結合國內客運航班恢復情況、民航局對虧損航班的統計情況等,現就補貼政策調整內容及做好清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政策調整內容
《財政部 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規定,原則上當每周內日均國內客運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保持安全運行最低飛行航班數)時,啟動財政補貼;補貼對象和范圍包括“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的航班等;對國內客運航班實際收入扣減變動成本后的虧損額給予補貼,設定最高虧損額補貼標準上限為每小時2.4萬元。經研究,現不再將航班量低于或等于4500班作為啟動補貼的條件,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相應調整,補貼標準不變。
二、補貼清算對象和范圍
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執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內客運航班,納入資金支持范圍。
(一)國內客運航班,不含港澳臺航班、承擔重大緊急運輸任務的航班、調機、公務機等。
(二)每周每條航段平均客座率未超過75%。多家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共飛同一航段,按各公司該航段周平均客座率計算。經停航班按每條航段起飛港分別核算。
(三)航班實際收入無法覆蓋變動成本。
三、補貼清算流程
(一)民航局對政策實施期內虧損航班情況進行摸底統計,相關情況供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航班起飛港所在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地級以上城市,下同)財政部門審核時參考。
(二)對于5月21日至6月3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因國內運輸航空公司已完成補貼申報,清算階段原則上不再調整和補充申報;對于6月4日至7月20日的客運航班補貼,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向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補充申報符合條件的虧損航班補貼,并提供執飛航段、班次、飛行時長(輪擋時間)、客座率、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等數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國內運輸航空公司于11月15日前同時向航班起飛港所在轄區的民航相關地區管理局和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補充申報符合條件的虧損航班補貼。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先組織對國內運輸航空公司的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航班起飛港所在地財政部門對航班實際收入、變動成本、補貼標準等進行復核。
(四)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符合政策規定的虧損航班數量、虧損金額、補貼金額、中央財政預撥資金執行情況、地方補貼資金撥付到位情況等,于11月25日前形成資金清算方案報民航局、財政部,并同步報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民航局審核后將資金清算方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據此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清算結果,及時將中央和地方財政應補貼的資金足額撥付國內運輸航空公司。
(六)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于2023年4月底前形成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績效評價報告,報民航局、財政部。民航局匯總審核后形成總體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
四、監督管理
(一)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對補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堅決杜絕為爭取補貼資金虛報、瞞報甚至騙補等行為,審核中發現相關情況將取消公司申請資格。
(二)各級相關民航、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補貼資金的審核、分配、撥付等過程負責。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應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扎實開展清算工作,密切跟蹤補貼政策實施效果,壓實地方穩經濟責任,將財政資金落實到位,切實發揮好政策的正向引導作用。
(三)國內運輸航空公司要從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發,真正將補貼資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務能力、彌補航班運行虧損,不得將補貼資金用于建設項目等與國內客運航班運行無關的支出。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收到補貼資金后,按照國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財政部
民航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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