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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科技成果該以何種方式轉化:案例解析與操作建議
一、案例基本情況
A校科技處負責人L發來微信咨詢,該校一項科技成果B包含5件發明專利權、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和6件技術秘密權,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其評估價值為6000萬元。
A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中規定:以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轉化凈收益在學校、學院(部)、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間原則上按照2:1:7 的比例進行分配。本案例中,科技成果B的轉讓收益也將按照 2:1:7 的比例進行分配,即以評估價進行轉讓,并要求全額到賬。但因轉讓金額太大,受讓方一次性付款有困難。怎么辦?
《教育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教科技〔2020〕1號)提出:“樹立高校專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機制”。根據該規定,A校的態度是積極推進成果B的轉讓轉化。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和A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規定,A校擬采用科技成果轉讓方式進行轉化,操作辦法初步考慮如下:
1、成果B的課題負責人擬發起成立C公司,股東由科研團隊成員構成。
2、A校將成果B轉讓給C公司,因轉讓金額特別大,成果B課題組負責人和A校法務部門、資產經營公司都提出,是否可以將成果B的轉讓收益中歸屬于A校及B課題組所在學院的轉讓費轉到學校賬戶,歸屬于成果B課題組的70%部分,由A校與該課題組通過合同約定,根據C公司的經營情況,贏利后分期支付A校,到A校賬戶后,再獎勵成果B課題組。如果C公司應支付的轉讓費不到賬,A校就不予以獎勵。如果C公司在未來5-8年內還不贏利,則將上述科技成果所有權轉回A校。
但A校科技處認為,按照該校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規定,上述操作是不可行的,存在以下風險:
風險1,不符合國家文件精神,也不符合學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風險2,明顯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風險3,雖然有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免責機制,但學校主管領導還是要承擔決策風險的;
風險4,因B成果的轉讓收益70%不到賬,就不能獎勵B成果課題組,也不能繳納稅收,存在逃稅嫌疑,即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A校科技處負責人L請求給出意見建議:
1、A校的上述操作是否可行?如不可行,其理由是什么?如可行,其依據是什么?
2、A校的上述操作存在哪些風險?包括法律風險、管理風險、其他風險。
二、問題解答
對于L提出的問題,解答如下:
1、成果B的課題負責人擬發起成立C公司,屬于科研人員在職創辦企業,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規定。但根據上述兩個文件規定,成果B課題組必須向A校提出兼職創辦企業的申請并經A校批準同意才行。
2、C公司受讓成果B,符合《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即“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3、C公司一次性支付有困難,先支付30%的轉讓款,余下的70%視C公司經營情況分期支付,是一次總算分期支付的方式,符合《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一次總算、分期支付”支付方式。視經營情況分期支付,是一種附帶條件的支付方式。A校與C公司作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可以就轉讓款的支付事先進行約定。不過,因成果B課題組負責人及其成員均是A校的職工,又是C公司的創辦人,使A校與C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兩者的交易難以做到民事主體間完全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為避免受到利益輸送質疑,需通過合規且公開的程序來降低決策風險。
4、C公司支付的30%轉讓款到賬后,A校不支付成果B課題組獎酬金,待余下的轉讓款陸續到賬后,再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課題組予以獎勵。這一做法,雖然不符合A校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的規定,但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即A校可與成果B課題組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這一做法,雖然不利于課題組,但是課題組主動提出的,是其自愿接受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沒理由不同意。
5、A校提出的轉化方式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相反成果B課題組及其成立的C公司承擔了全部成果轉化的風險。一是A校及課題組所在學院獲得了成果轉化收益中歸學校及學院部分,已經入袋為安了;二是如果成果B轉化不成功,成果B要轉回A校,其實是收回成果B,科技成果B的知識產權沒有流失;三是A校與C公司之間的權益不對等,承擔的風險也不對等,C公司承擔了全部風險,A校基本上不承擔成果轉化失敗的風險。基于上述分析,怎么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呢?
6、A校主管領導應該不存在決策風險。一是成果B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并以評估價轉讓;二是A校向C公司轉讓成果B,校領導沒有謀取非法的利益;三是A校依照《民法典》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相關規定轉化成果B,程序合法合規,并以公開交易的方式降低非獨立交易可能隱藏的決策風險。
7、A校需要繳納三項稅收:一是印花稅,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二是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免征增值稅;三是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6000萬元開具發票的,未到賬的70%轉讓款,應當作為應收款入賬,其中5件專利技術的轉讓收入可減免企業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以內部分免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只將到賬的30%即1800萬元入賬并開具發票的,則按照1800萬元收入,其中專利技術的轉讓收入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顯然,根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依法納稅,不存在逃稅問題。
然而,如果按照上述做法,且由成果B課題組提出并經學校法務部門、資產經營公司同意,但對成果B的課題組不公平,他們承擔的風險過大,收益與風險不對等。同時,對于A校來說,也存在一定隱患,即轉讓費一次性開具發票的話,轉讓收入沒到賬,卻要支付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增加了納稅負擔。同時,因轉讓款遲遲不能到賬,掛在應收賬款上,財務報表不太好看。如果因成果轉化不順利,應收賬款不能收回,要進行壞賬處理。如果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三、可否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經與L進一步溝通得知,了解到以下相關情況:
1、A校不想在企業持股,只希望由課題組以自然人的身份去實施該成果的轉化。無論成果B轉化如何,希望不給學校帶來任何影響。
2、成果B課題組負責人目前只能拿出300萬元現金進行投資,兩年內可拿出600萬元現金。
3、成果B的課題組負責人想以成果B去融資,以募集成果轉化所需要的資金。為此,課題組負責人計劃成立C公司。
4、A校以科技成果B作價投資6000萬元,投資公司D擬投入資金1.2億元,共同組建E公司,注冊資本為1.8億元。
5、A校投資的6000萬元無形資產中,將70%即4200萬元獎勵給課題組,30%部分即1800萬元,轉讓給C公司或D公司進行股權變現,以便從E公司退出。
總體上,這一設計方案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從科技成果B的構成中,根據《公司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規定,A校以5件發明專利權作價投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給予科研人員的股權獎勵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并可以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但A校以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和6件技術秘密權作價投資,不僅存在合規性隱患(即《公司法》規定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嚴格意義上講,不包括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不符合公司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三原則),也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免征增值稅和科研人員獲得的股權獎勵個稅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
二是成果B的課題組組建C公司,以C公司代持課題組成員取得的股權獎勵,成為E公司的股東。該設想很好,但實操中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A校以科技成果B作價投資,取得了E公司的6000萬元股權,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五條規定,將其中的70%即4200萬元股權獎勵給課題組成員。但課題組成員如何將4200萬元股權轉移到C公司?或者說,C公司如何持有E公司4200萬元股權?實操中可能存在問題。第二,課題組成員注冊成立C公司,再以C公司投資E公司,因而間接持有E公司,增加了納稅環節,進而增加了稅負;第三,課題組成員因股權獎勵取得了E公司的股權,取得了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如果轉由C公司代持,就不能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三是課題組的投資能力不足以購買A校在E公司的股權。如果由D公司購買那部分股權,相當于受讓科技成果B權益的30%。無論是課題組購買還是D公司購買,不如先購買科技成果B的所有權。如由課題組購買,不如先進行科技成果賦權,再將A校持有的份額轉讓給課題組。
另外,需注意的是,科技成果B到底值多少錢,一般采用第三方評估機構依照《資產評估法》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評估得出的結果。無論采用哪一種評估方法,均要求提供相關數據。A校提供的數據不完整,導致科技成果估值過高或過低,是很容易被質疑的。
A校按照上述方案以科技成果B作價投資,與D公司共同組建E公司,在實操中是行得通的。在公司注冊登記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要求驗資和資產評估,股東各方在公司章程中寫清楚即可,因此A校以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作價投資是可以操作的,但E公司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涉及股東之外他人利益時,就有可能受到利益相關方的質疑。同時,建議課題組不必設立C公司,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納稅風險并增加稅負。
四、可否進行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因課題組的投資能力有限,加之該成果估值較高,為促成該成果的轉化,A校擬將成果B所有權的90%賦予課題組,以大力支持課題組科研人員轉化該成果。
A校沒有列入科技部等部門確定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單位,雖然不能適用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區〔2020〕128號)將該成果所有權的90%賦予課題組,但可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專利法》等法律規定進行賦權,并參照國科發區〔2020〕128號文建立賦權制度與流程,并進行賦權成果的管理。
新修訂的《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根據該規定,A校可以按照學校與課題組之間1:9的比例將成果B的5件發明專利權和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賦予課題組。同樣道理,A校可將成果B的6件技術秘密權按照同樣的比例賦予課題組。接下來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進行作價投資:
1、課題組向A校購買成果B的10%所有權,進而取得成果B的所有權,再以成果B作價投資E公司,成為E公司的股東,并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對其中以專利權作價投資取得的股權,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
2、D公司向A校購買成果B的10%所有權,與課題組按照1:9的份額共有成果B,雙方再將成果B作價投資E公司。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規定,其中,A校專利權轉讓取得的收入可減免企業所得稅,D公司以專利權作價投資取得的股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或減免企業所得稅(D公司以受讓價轉讓,沒有增值,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課題組成員以專利權作價投資取得的股權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3、A校與課題組以成果B評估作價6000萬元,與D公司共同投資成立E公司,課題組取得5400萬元股權,A校取得的600萬元股權,可以劃轉給學校資產經營公司,或者轉讓給課題組、D公司或其他公司。
無論采取哪一種做法,都存在以發明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作價投資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個人取得的股權不能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由于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轉讓、許可、作價投資不能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科研人員獲得的股權獎勵也不能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這就要求A校將5件發明專利權與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和6件技術秘密權分開來,分別進行評估作價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如果不能區分開來,就都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這也就使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操變得相當復雜。
五、思考與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1、將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區分開來設計轉化方式。從上述分析可知,由于科技成果B的構成,既有專利權,也有專利申請權,還有技術秘密權,從國家關于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公司法》對知識產權作價投資等規定看,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可享受的政策是不同的。這就使A校選擇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變得很棘手。一項成果就是一套解決方案,盡管成果B是由5件發明專利權、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和6件技術秘密權構成,但彼此之間密切相關,形成一個整體,可能難以嚴格區分開來,因而難以分別進行評估作價。即使可以嚴格區分開來,也不夠科學嚴密,難以做到準確。
其實,嚴格區分開來有必要嗎?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A校、課題組等當事人很有可能進行簡化處理,即不將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在科技成果轉讓、作價投資中體現出來。但這樣做又會有隱患,即專利權作價可能虛高,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在交易中沒有體現其價值。一旦出現糾紛,就容易說不清楚,使糾紛處理變得很復雜。
然而,不將成果B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區分開來又不行。無論是科技人員獲得股權獎勵還是以賦權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都可能承擔很高的個稅。一旦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則侵蝕了寶貴的現金,必然嚴重影響成果B的轉化。如果不依法繳納個稅,則存在逃稅風險,還要繳納滯納金。相信科研人員不會鋌而走險這樣做的。
因此,A校需重新將科技成果B按照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和技術秘密權分別進行評估作價,再采取轉讓或作價投資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等方式進行轉化。雖然繁瑣,但很有必要。
2、以專利權作價投資和以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轉讓相結合的方式設計轉化方案。建議A校設計轉化方案時,可分以下三個步驟進行:第一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將成果B的部分所有權賦予課題組(A校采納了建議,將成果B的90%所有權賦予科研人員);第二步,A校與課題組以成果B的5件專利權評估作價,與D公司共同投資成立E公司,A校取得的股權,可以轉讓給課題組或D公司,或劃轉給A校資產經營公司;第三步,A校與課題組將10件發明專利申請權和6件技術秘密權轉讓給E公司。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為暢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稅收政策,對于像科技成果B那樣,由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等構成的科技成果,且彼此難以嚴格區分開來的,可以視同專利權附帶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權一并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并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給予科技人員的股權獎勵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個人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可享受個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等。
(作者吳壽仁,系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副所長、教授級高工。本文首發于《科技中國》雜志2022年第9期。原標題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系列案例解析——一項科技成果該以何種方式轉化?》。經作者授權,澎湃科技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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