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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法庫持槍搶劫金店案宣判:兩被告分別獲刑無期及15年
聊沈客戶端3月26日消息,2018年3月8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2017年遼寧省一號公案——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槍搶劫金店案,于3月26日公開宣判。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胡某某同為“某某”網絡聊天群的成員,胡某某看到路某某在群內發布的意為“有槍想做事的可以私聊”的留言,遂聯系路某某,二人預謀后準備搶劫金店。
2017年4月28日,路某某至沈陽與胡某某共同準備作案用的工具,包括:改裝的摩托車1輛、摩托車頭盔2個、雨衣2件、睡袋2個、鐵錘1把、手槍1支等物。
同年5月3日、4日,二被告人駕駛摩托車先后到遼寧省昌圖縣、康平縣境內的金店踩點,因上述兩處金店位置繁華,來往人員多等原因無法下手,搶劫未果。
同年5月5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至遼寧省法庫縣某金店處,觀察后認為此金店的位置適合作案,二人遂決定搶劫該店。
當日12時許,胡某某持手槍,路某某持鐵錘至該金店內,胡某某持手槍威脅金店內的售貨員和顧客不準反抗,路某某持鐵錘砸壞店內的黃金飾品展示柜臺,搶走黃金飾品90件,后二人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駕駛摩托車逃至內蒙古自治區境內304國道旁的一樹林處,將作案工具燒毀掩埋,并于次日換乘不同的交通工具返回至沈陽市內,胡某某將搶劫的財物帶到家中藏匿。


上述涉案財物現己返還被害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公安人員在其家中查獲手槍1支,子彈34發。經鑒定,查獲的槍支可發射以火藥為動力的制式“64式”7.62號毫米手槍彈,依法認定為槍支,34發疑似彈藥為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手槍彈。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槍搶劫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己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為亦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并應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共同犯搶劫罪,胡某某另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持以火藥為動力發射的槍支在正常經營的金店內搶劫作案,并頭戴頭盔、身披雨衣偽裝真實的身體特征,駕駛改裝過的摩托車逃跑,試圖躲避偵查,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結合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搶劫過程中未造成人員傷亡,且被搶財物現己全部追繳返還等事實,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判決,
被告人胡某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路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原題為《遼寧省一號公案持槍搶劫法庫金店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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