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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2018掃黑除惡首案宣判,搶劫麻將館10人獲刑


據紅網湘西3月22日消息,22日上午9點,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明、楊逵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案。該案是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湘西自治州宣判的第一起掃黑除惡案件。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張明成立了 “忠義堂”,被告人石某、吳某、楊逵、向某考、龍某東、楊某、石某江、向某杰、石某均系“忠義堂”的成員,張明系“忠義堂”成員老大,其所租住的房屋平時供“忠義堂”成員居住,有時給石某、吳某等成員提供生活費用,給石某、吳某帶領的“忠義堂”成員搶劫麻將館提供犯罪工具。2017年1月至3月,石某、吳某為主伙同被告人楊逵等多人在吉首市城區多次持刀和鋼管搶劫多家麻將館老板的錢財。搶劫過程中,被告揚言“開麻將館就要向‘忠義堂’交保護費”,碰到無人承認老板或不肯交錢的麻將館便會打砸麻將機和桌椅。石某、吳某等人搶劫之前均向張明匯報,張明明知石某、吳某等人去搶劫還為其提供作案刀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均系“忠義堂”成員,各被告人成立或加入“忠義堂”后,多次進行犯罪活動,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相對固定,是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張明、石某、吳某伙同楊逵、楊某、向某考、石某江、龍某東、向某杰、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刀具、鋼管,采用暴力、脅迫手段頻繁作案、實施搶劫、毀壞財物,共搶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6000元,毀壞多家麻將館財物價值人民幣11900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明是“忠義堂”成員老大、是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其授意“忠義堂”成員搶劫吉首市內麻將館,并為犯罪成員提供住宿及犯罪工具,應當以搶劫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石某、吳某起到組織、指揮作用,二人均系主犯,二人為主搶劫15次,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逵、向某考、楊某、石某江、龍某東、向某杰、石某多次參與搶劫,均系從犯,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在搶劫過程中,石某、吳某、向某考、楊某等人有毀壞財物的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張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石某、吳某、向某考、楊某、石某江、龍某東、向某杰、石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楊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龍某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原題為《首案宣判!湘西法院敲響2018掃黑除惡第一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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