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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半夜入戶盜竊被發現:因暴力毆打女戶主,盜竊變搶劫
海南昌江黎族自治縣男子符某本想半夜入戶盜竊后悄悄溜走,誰知翻動抽屜時吵醒女戶主,為制止女戶主喊叫將其毆打后逃跑。原本的盜竊行為,因當場使用暴力而轉化為搶劫。昌江法院經過審理,以搶劫罪判處符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6年8月25日凌晨3時許,符某回家途經昌江石碌鎮黃某的住宅時,沿著窗戶爬上二樓陽臺進入黃某家實施盜竊。在二樓客廳內,符某從正在熟睡的黃某侄女旁邊竊取一部手機放入口袋,而后進入黃某的臥室,在床頭柜上竊取一部手機,接著又到梳妝臺處竊取了一塊手表。符某在臥室梳妝臺繼續翻動抽屜時將黃某吵醒。黃某大聲叫喊:“小偷!小偷!快來人啊!”符某見狀便沖過去用拳頭毆打黃某。黃某在床上一邊喊叫一邊用腳踢打反抗。符某隨后逃離現場。次日凌晨5時許,民警在符某的住處將其抓住,人贓并獲。被害人黃某被盜的手機價值4949元,被盜的手表價值99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毆打被害人黃某,其行為已構成入戶搶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符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南二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后,符某仍不服,以一審、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海南二中院申訴,請求依法改判其犯盜竊罪,并按盜竊罪進行量刑。
海南二中院經審查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符某主張其犯盜竊罪,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再審條件,遂駁回符某的申訴。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本案是由盜竊轉化為搶劫的典型案件。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罪名轉化為搶劫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本案中,符某供述與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一致,足以證明符某在入戶盜竊時當場使用暴力,故認定為入戶搶劫。
(原標題:入戶盜竊被發現,毆打戶主變搶劫;昌江一男子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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